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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0:44

 答:依据《社会稳妥法》第四十六条规则,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是依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收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越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收取期限添加一个月。每次赋闲核定的收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赋闲人员中止享用赋闲稳妥待遇后,其未收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赋闲时兼并核算,兼并核算后的收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可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施行前已中止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没有收取期限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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