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信用证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4:34
在实践生活中,假如违法行人运用信誉证进行欺诈活动,不合法占用数额较大的资产,则直接构成信誉证欺诈罪。在实践案子中,我国法令规则该怎样对信誉证欺诈罪进行确定呢?究竟什么是信誉证欺诈罪呢?针对以上问题,听讼网济南律师在下文将逐个为您打开具体介绍。
一、什么叫信誉证欺诈罪
1、关于本罪的既遂规范问题
本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换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有必要以行为人骗得数额较大的资产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本罪是行为犯,刑法第195条规则本罪有三种量刑层次,在第一个量刑层次中,并没有规则数额较大或许情节严重才构本钱罪。可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需施行信誉证欺诈活动,不管货款是否得手,均构本钱罪的既遂。
另一种定见以为,在刑法理论上,欺诈罪是成果犯,已欺诈数额较大的公私产业是具有完好违法构成的规范,信誉证欺诈罪也不破例。
咱们附和第二种建议。在对法条了解上,应留意相关法条的和谐一致,切忌对法条作片面孤立的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无意遗漏也奉为圣经。信誉证欺诈罪具有产业违法特点,公私产业所有权是其客体之一,只要其遭到实践侵略,才干构成违法的既遂。实践中信誉证项下的款物数额都比较大,因而行为人意图骗得或许实践骗得的产业数额都比较大,立法没有必要再用“数额较大”加以约束。因而,欺诈数额较大的资产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
2、怎么确定信誉证欺诈罪的数额
有的以为应以行为人片面上意图骗得的数额为准;有的以为应以行为人经过施行欺诈行为而实践得到的资产数额为准;有的则建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状况而采纳不同的规范,即在信誉证欺诈未完结形状下,即未遂、准备、间断的状况下,以行为人片面上意图骗得的公私资产数额为规范,在信誉证欺诈罪的完结形状中,则以违法形成的直接丢失额作为确定违法数额的规范。
咱们以为应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誉证欺诈罪未完结形状下,因为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现实,违法人也没有“实践所得”,只存在信誉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得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欺诈数额,是契合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在信誉证欺诈罪完结形状下,由信誉证结算方法所决议,行为人实践套取的是信誉证项下的悉数金钱,不可能还保存一部分数额,因而,仍应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确定规范。
二、怎样对信誉证欺诈罪进行确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别人的资产所有权,又侵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运用信誉证进行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4、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如关于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报废的信誉证进行欺诈的,构成违法有必要以明知所运用的信誉证归于假造、变造或是报废的为必要。
综上所述,上文对信誉欺诈罪的相关内容作出收拾,在实践中,关于信誉证欺诈罪应当留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状况假造,变造或报废,且对可转让的信誉证经过转让而得来,或出于过错建立“软条款”则不构成信誉证欺诈罪。更多相关法令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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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信誉证欺诈罪
1、关于本罪的既遂规范问题
本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换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有必要以行为人骗得数额较大的资产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本罪是行为犯,刑法第195条规则本罪有三种量刑层次,在第一个量刑层次中,并没有规则数额较大或许情节严重才构本钱罪。可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需施行信誉证欺诈活动,不管货款是否得手,均构本钱罪的既遂。
另一种定见以为,在刑法理论上,欺诈罪是成果犯,已欺诈数额较大的公私产业是具有完好违法构成的规范,信誉证欺诈罪也不破例。
咱们附和第二种建议。在对法条了解上,应留意相关法条的和谐一致,切忌对法条作片面孤立的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无意遗漏也奉为圣经。信誉证欺诈罪具有产业违法特点,公私产业所有权是其客体之一,只要其遭到实践侵略,才干构成违法的既遂。实践中信誉证项下的款物数额都比较大,因而行为人意图骗得或许实践骗得的产业数额都比较大,立法没有必要再用“数额较大”加以约束。因而,欺诈数额较大的资产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
2、怎么确定信誉证欺诈罪的数额
有的以为应以行为人片面上意图骗得的数额为准;有的以为应以行为人经过施行欺诈行为而实践得到的资产数额为准;有的则建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状况而采纳不同的规范,即在信誉证欺诈未完结形状下,即未遂、准备、间断的状况下,以行为人片面上意图骗得的公私资产数额为规范,在信誉证欺诈罪的完结形状中,则以违法形成的直接丢失额作为确定违法数额的规范。
咱们以为应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誉证欺诈罪未完结形状下,因为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现实,违法人也没有“实践所得”,只存在信誉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得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欺诈数额,是契合主客观相一致准则的;在信誉证欺诈罪完结形状下,由信誉证结算方法所决议,行为人实践套取的是信誉证项下的悉数金钱,不可能还保存一部分数额,因而,仍应以信誉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确定规范。
二、怎样对信誉证欺诈罪进行确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别人的资产所有权,又侵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运用信誉证进行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4、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如关于运用假造、变造的信誉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报废的信誉证进行欺诈的,构成违法有必要以明知所运用的信誉证归于假造、变造或是报废的为必要。
综上所述,上文对信誉欺诈罪的相关内容作出收拾,在实践中,关于信誉证欺诈罪应当留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状况假造,变造或报废,且对可转让的信誉证经过转让而得来,或出于过错建立“软条款”则不构成信誉证欺诈罪。更多相关法令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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