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3:43
所谓承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恳求法院承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或许存在的详细状况之诉。传统理论以为,承认之诉首要有两个特色:榜首,当事人提出承认之诉的意图,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实行必定的给付责任,而是要求法院清晰某一争议的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或许存在的详细状况,法院对承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定,自身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实行性。第二,当事人所恳求承认的争议的民事法令关系,既可所以原告现已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也可所以原告没有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承认之诉有必定(活跃)承认之诉和否定{消沉}承认之诉之分。建议法令关系存在的,是活跃承认之诉(如原告恳求法院承认他对某物的所有权);建议法令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沉承认之诉(如,原告恳求法院承认他与被告之间合同无效)。
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有亲近的联络,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恳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实行必定民事责任之诉。给付之诉以恳求实行的责任是否到期为规范,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定收效后,还要等实行责任的期限到来时或实行条件具有时,责任人才向权力人实行必定的责任之诉)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分类未作出相应规则。
传统理论以为,两者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于:(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色便是具有可实行性,原告的给付恳求只要通过被告方的活跃作为或不作为才干得以完结,而在承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必定行为,原告的恳求即得以完结;(2)承认之诉中的承认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而在给付之诉中,承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仅仅法院作出裁判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两者的联络在于:(1)承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条件,且法院对承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或许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必定的预决效能。(2)承认之诉或许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恳求实行的法令文书的条件便是该法令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实行标的和被实行人清晰。所谓给付内容,便是指法令文书中承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给必定的资产或许完结必定的行为。也便是说,承认判定(包含活跃和消沉)按现行法令是不能直接被实行(或无需实行)的,要通过必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定才行。此外,原告提起给付之诉,假如胜诉,其判定是给付判定,具有实行力;假如败诉,则其判定在某种含义上实践上是承认判定,由于原告恳求给付的条件是其建议的权力或法令关系存在,假如法院判定原告败诉,也便是否定了某种相对应的权力或法令关系的存在,是消沉的承认判定。换句话说,消沉承认之诉中的承认某某不存在之诉”能够被理解为要求给付某某之诉”的相反形状。
2006年8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进行了一次奇怪的庭审”。原告我国房地产报社恳求承认其与被告栗文忠(我国房地产报社社长)、我国房地产业协会(我国房地产报主管部门)三方于本年3月签定的一份协议有用。协议约好社长栗文忠承揽报社广告运营,每年经营收入除上缴我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用于报社开展,剩下部分由栗文忠分配。该协议是对1998年6月我国房协一份相似的批复的承认与弥补。开庭后,两边对对方的依据快速阅读,均无贰言,原告律师偶然会替被告小声答复问题;两边依据证明定论共同;被告数次表明对原告的诉讼定见没有辩驳定见,而且以为对方恳求是合理的;被告要求法庭支撑原告恳求。
这个案子被媒体称为奇怪”的案子,是典型的承认之诉。旁听者以为两边在法庭上完全是一个态度,看不出有胶葛”,相互弥补、相互印证、配合默契、非常调和”。换句话说,他们以为这算不得胶葛,没有审理的必要。那么从法学理论上看,这种承认之诉是不是不该得到审理呢?是什么理论基础呢?
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有亲近的联络,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恳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实行必定民事责任之诉。给付之诉以恳求实行的责任是否到期为规范,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定收效后,还要等实行责任的期限到来时或实行条件具有时,责任人才向权力人实行必定的责任之诉)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分类未作出相应规则。
传统理论以为,两者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于:(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色便是具有可实行性,原告的给付恳求只要通过被告方的活跃作为或不作为才干得以完结,而在承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必定行为,原告的恳求即得以完结;(2)承认之诉中的承认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而在给付之诉中,承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仅仅法院作出裁判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两者的联络在于:(1)承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条件,且法院对承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或许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必定的预决效能。(2)承认之诉或许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恳求实行的法令文书的条件便是该法令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实行标的和被实行人清晰。所谓给付内容,便是指法令文书中承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给必定的资产或许完结必定的行为。也便是说,承认判定(包含活跃和消沉)按现行法令是不能直接被实行(或无需实行)的,要通过必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定才行。此外,原告提起给付之诉,假如胜诉,其判定是给付判定,具有实行力;假如败诉,则其判定在某种含义上实践上是承认判定,由于原告恳求给付的条件是其建议的权力或法令关系存在,假如法院判定原告败诉,也便是否定了某种相对应的权力或法令关系的存在,是消沉的承认判定。换句话说,消沉承认之诉中的承认某某不存在之诉”能够被理解为要求给付某某之诉”的相反形状。
2006年8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进行了一次奇怪的庭审”。原告我国房地产报社恳求承认其与被告栗文忠(我国房地产报社社长)、我国房地产业协会(我国房地产报主管部门)三方于本年3月签定的一份协议有用。协议约好社长栗文忠承揽报社广告运营,每年经营收入除上缴我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用于报社开展,剩下部分由栗文忠分配。该协议是对1998年6月我国房协一份相似的批复的承认与弥补。开庭后,两边对对方的依据快速阅读,均无贰言,原告律师偶然会替被告小声答复问题;两边依据证明定论共同;被告数次表明对原告的诉讼定见没有辩驳定见,而且以为对方恳求是合理的;被告要求法庭支撑原告恳求。
这个案子被媒体称为奇怪”的案子,是典型的承认之诉。旁听者以为两边在法庭上完全是一个态度,看不出有胶葛”,相互弥补、相互印证、配合默契、非常调和”。换句话说,他们以为这算不得胶葛,没有审理的必要。那么从法学理论上看,这种承认之诉是不是不该得到审理呢?是什么理论基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