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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协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1:57

稳妥署理合同是稳妥署理人和稳妥人之间为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联系而签定的合同。所谓稳妥署理人是指依据稳妥人的托付,向稳妥人收取手续费,并在署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单位和个人。
稳妥署理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根本条款:
(1)稳妥署理人的称号或名字;
(2)署理事务范围;
(3)署理事务要求;
(4)稳妥人对稳妥署理人的权力和责任;
(5)稳妥署理人的担保或押金;
(6)署理劳务酬劳的付出规范和付出方法;
(7)署理合同的期限;
(8)署理合同的停止事由;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稳妥署理合同和劳作合同的差异表现在:
从依据的法令上看,稳妥署理合同是依据《稳妥法》和《稳妥署理人办理暂行规则》签定的。而劳作合同是依据《劳作法》和其他有关劳作合同的规则签定的。
从性质上看,稳妥署理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之间是署理联系。(所谓署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令行为,其所发生的法令作用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而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之间是劳作联系。
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劳作合同两边在约好合同条款是有必要以基准法为根底,即两边约好不得违背基准法。稳妥署理合同没有相似基准法的规则。
所以,要搞清稳妥署理人和稳妥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联系,取决于他们之间签定的合同,假如他们之间签定的是稳妥署理合同,那么,他们之间是托付署理联系;假如他们之间签定的是劳作合同,虽然也称之为稳妥署理人但他们之间是劳作联系,适用《劳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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