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4:10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比例转由其承继人承继的准则。巫昌祯教授在其主编的《婚姻与承继法学》将转承继界说为:又称再承继、接连承继、第2次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之前逝世,其应承继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承继人来承继的准则。转承继的条件是在被承继人逝世之后,遗产切割之前,承继人也相继逝世,承继人在前述的时间内逝世而未实践获得遗产,而不是抛弃承继权;还有转承继的比例只能是被转承继人应得的遣产比例,转承继人规模是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但我国的《承继法》对转承继却没有清晰的规则,给司法实践带来必定困难。
那么,在触及转承继的案子中,依据何项法令条文来处理该类案子?
我国《承继法》没有清晰规则转承继准则 ,但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的,就视为承受承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移转给他的承继人。据此,转承继准则实践上在我国已得到承认。
怎么运用上述法令条文所承认的转承继准则来处理实践事例呢?比方,有一个事例:邓甲(其妻已故)于二○○五年逝世,逝世时遗有一套房产,邓甲有二女一子。其子邓乙于二○○七年处理了承继权公证,房子没有过户到邓乙名下,邓乙于二○○八年头因车祸逝世。邓乙有妻子赵某和一个成年子女邓丙。假设现邓丙请求处理承继权公证,上述房产该怎么承认?假如仅依据前面所述的转承继准则,邓乙所承继的房产应算作他的遗产,转由他的承继人赵某和邓丙来承继。那么在赵某抛弃承继的情况下,邓丙能否悉数获得该房屋产权呢?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承继或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此条可以说是对《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的“在外”规则。依据此条的规则,邓乙在处理了承继权公证后已获得该房产权,在没有与其妻子赵某有特别约好的情况下,那么此产权就归于邓乙与妻子赵某的夫妻产业(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孙翔在《安徽公证》2008年第三期《是夫妻共有产业,仍是个人产业?》的文章持此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