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2:52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要自己职权的规模内对某些行政答应是能够托付其他部分施行的,但这种托付必需求法定的规模内。那么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需求什么手续?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进行回答。
一、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需求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依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能够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托付机关应当将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内容予以布告。
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行为应当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成果承当法令责任。
受托付行政机关在托付规模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答应;不得再托付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施行行政答应。
二、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条件
(1)托付主体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才能够行使托付权;
(2)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条所指的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令、法规取得授权而享有行政答应施行资历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则不能成为托付主体。
(3)受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答应施行进程中的托付,只能是行政机关体系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帮忙联系,其他社会安排不能成为受托付的主体。
(4)托付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规模内行使托付权。
三、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规矩
行政答应权作为一种公权利,具有不行随意转让和处置性,如确因实践工作需求而将部分行政答应施行权托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也要遵从严厉的规矩。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规矩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受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托付,其答应权利并没有发作搬运,施行行政答应的权利仍然保留在托付行政机关,因此,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对施行行政答应的有关行为担任,所以受托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而有必要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
(2)受托付机关不得超出托付规模施行行政答应。托付行为使本来没有相应行政答应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了必定规模内的行政答应权,该机关不能超出托付权限行为,不然视为无权行为,在法令上无效。
(3)托付行政机关不得再转托付。行政答应不得转托付。转托付触及行政答应的施行权是否具有两层转让性的问题,即受托付行政机关能否再成为托付的主体。从必定含义上说,行政答应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同,不具有两层转让性,一次托付尚有严厉的条件约束,托付主体有必要是行政机关,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有必要在法定权限规模内进行,并且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根据。其理论基础在于,受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权利自身就不是其自己的法定权利,而是源于托付行政机关的特定托付,其无权将托付行政机关的行政答应施行权再托付给任何其他安排或许个人。
(4)托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托付行政机关和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内容布告。这是行政揭露准则的一个具体要求和表现。行政揭露准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的进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利运转的根据、进程和成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揭露,以使其知悉能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转。行政揭露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其意图在于满意公民的知情权,完成公民对行政的参加和监督,以到达强化民主政治、避免行政腐败之成效。
四、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留意问题
(1)有必要是在法定职权规模内;
(2)有必要有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根据;
(3)有必要托付给行政机关;
(4)托付机关应当布告受托付机关和托付内容;
(5)受托付的机关应当以托付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
(6)受托付机关不得再托付;
(7)托付机关对托付施行的行政答应担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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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需求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依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能够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托付机关应当将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内容予以布告。
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行为应当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成果承当法令责任。
受托付行政机关在托付规模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答应;不得再托付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施行行政答应。
二、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条件
(1)托付主体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才能够行使托付权;
(2)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条所指的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令、法规取得授权而享有行政答应施行资历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则不能成为托付主体。
(3)受托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答应施行进程中的托付,只能是行政机关体系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帮忙联系,其他社会安排不能成为受托付的主体。
(4)托付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规模内行使托付权。
三、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规矩
行政答应权作为一种公权利,具有不行随意转让和处置性,如确因实践工作需求而将部分行政答应施行权托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也要遵从严厉的规矩。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规矩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受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托付,其答应权利并没有发作搬运,施行行政答应的权利仍然保留在托付行政机关,因此,托付行政机关有必要对施行行政答应的有关行为担任,所以受托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而有必要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
(2)受托付机关不得超出托付规模施行行政答应。托付行为使本来没有相应行政答应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了必定规模内的行政答应权,该机关不能超出托付权限行为,不然视为无权行为,在法令上无效。
(3)托付行政机关不得再转托付。行政答应不得转托付。转托付触及行政答应的施行权是否具有两层转让性的问题,即受托付行政机关能否再成为托付的主体。从必定含义上说,行政答应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同,不具有两层转让性,一次托付尚有严厉的条件约束,托付主体有必要是行政机关,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有必要在法定权限规模内进行,并且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根据。其理论基础在于,受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的权利自身就不是其自己的法定权利,而是源于托付行政机关的特定托付,其无权将托付行政机关的行政答应施行权再托付给任何其他安排或许个人。
(4)托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托付行政机关和托付施行行政答应的内容布告。这是行政揭露准则的一个具体要求和表现。行政揭露准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的进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利运转的根据、进程和成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揭露,以使其知悉能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转。行政揭露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其意图在于满意公民的知情权,完成公民对行政的参加和监督,以到达强化民主政治、避免行政腐败之成效。
四、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答应留意问题
(1)有必要是在法定职权规模内;
(2)有必要有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根据;
(3)有必要托付给行政机关;
(4)托付机关应当布告受托付机关和托付内容;
(5)受托付的机关应当以托付机关的名义施行行政答应;
(6)受托付机关不得再托付;
(7)托付机关对托付施行的行政答应担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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