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金可追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2:19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最近较为杰出的劳作争议案子中的热门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构成抉择。其间对触及人群最广的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社会稳妥费的追诉时刻以及补缴社会稳妥费的品种等问题进行了重申。
关于养老稳妥类争议,劳作者所诉请的往往是几年前至今未交纳的养老稳妥费,有的乃至到达十几年。有关规则清晰,对劳作者的社会稳妥追诉:凡用人单位在2002年1月1日前运用劳务工时,如有劳务费开票凭据或劳作部门对劳务工的审阅凭据或劳务协议等根据的,或许用人单位尽管没有规范运用劳务工,但劳作者契合劳务工特征被运用的,则对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交纳2002年1月1日前(劳务工)社会稳妥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但对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开端补缴的恳求予以支撑。若劳作者不属劳务工目标、但与用人单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且其薪酬列入单位薪酬总额基数的,考虑到《劳作法》从1995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状况和现实劳作联系受《劳作法》调整的规则,则从劳作者与该单位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之日起补缴养老稳妥费,最早溯及到1995年1月1日止。
若劳作者在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归于用人单位的应参保目标,即劳作者归于经县以上劳作部门同意的正式员工、劳作合同制员工(包含乡村合同制员工)及乡镇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计划外临时工目标的,则关于该劳作者的养老稳妥从劳作者经县以上劳作部门同意选用(招用)并在该单位起薪之日起予以补缴。但关于一切养老稳妥的追诉时刻,一概不得打破锡劳险[2000]5号文件所规则的:即我市国有企业、县(区)以上团体和外商企业补缴溯及时刻最早为1985年1月1日;我市县(区)以下乡镇团体企业、大街企业为1989年1月1日;私营企业为1994年9月1日。乡镇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最早从1984年1月起交纳,乡镇劳作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5年1月起交纳。一起补缴的时刻不得超越该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时刻。补缴1995年末前的根本养老稳妥费时,按应交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
关于医疗稳妥最早可追诉从2002年1月1日起开端补缴。其费用由原单位按根本医疗稳妥单位交纳部分的规范交纳。其补缴年限可核算医疗稳妥实践缴费年限,但根本医疗稳妥基金不予付出自己这期间所发作的医疗费用,单位补缴的费用也不核算和记入员工自己医疗稳妥个人账户。
关于员工所提出的要求补缴赋闲稳妥费的裁定恳求,裁定组织将予以支撑。补缴时刻与养老稳妥时刻坚持同步。但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为员工交纳赋闲稳妥费而形成员工赋闲后不能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员工应该享用的赋闲稳妥待遇进行补偿。农人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