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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吗,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5:54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的,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但该法规未规则形成受害人逝世的,稳妥公司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
2010年2月17日,彭某驾驭某公司微型卡车与正常行走的陈某相撞,形成陈某逝世。
经交警部门确定,彭某无证驾驭车辆在路途上行进,事端发作后驾车逃逸,负事端的悉数职责,陈某无职责。
彭某系某公司职工,其驾驭的车辆在河南南阳某财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死者家属要求稳妥公司补偿原告各项经济丢失。
庭审中稳妥公司以为,交警部门确定被稳妥车辆发作事端时的驾驭人彭某无证驾驭,关于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证的,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原告以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规则:“被稳妥的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
本案中的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不是受害人陈某成心形成的。该《法令》第22条虽有明文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的,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并未规则形成受害人逝世的,不补偿逝世补偿金和医疗费用。
稳妥公司以肇事者未获得驾驭资历证为由,不同意补偿原告的逝世补偿金和医疗费用不契合法律规则,
日前法院作出判定:本案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不是受害人陈某成心形成,被告财险分公司为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机动车投稳妥。依据法院规则,被告公司机动车辆强制稳妥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合计在12万元限额内对原告承当补偿职责,缺乏部分由被告彭某和车辆所属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律师说法】
我国的“交强险”补偿准则为无差错归责准则,即机动车有无差错及差错的巨细等景象,均不能作为稳妥公司免责、减轻职责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稳妥,自身不以盈余为意图,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危险和保证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助。
“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补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丢失的补偿是有条件的,这契合《稳妥法》关于人身稳妥补偿和财产稳妥补偿的规则,即财产稳妥实施的是“损益相抵”准则,财产丢失多少补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稳妥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准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稳妥,在交通事端中遭到危害,受害人在向加害人恳求补偿后,还能够向稳妥公司索赔。这一立法原意充分体现了建立“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
在相似案子中,稳妥公司不愿理赔的免责法律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的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但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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