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交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4:09一、参保补缴规模
凡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自己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作业期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从前与我省乡镇企业(包含乡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族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或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后因各种原因免除劳作联系或脱离原单位,且能供给有用原始资料的未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含未参保的返城未安顿作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处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乡镇户籍。
二、缴费方法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作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后持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践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则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实践缴费年限累计缺乏15年的,可延伸缴费至满15年,延伸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践缴费年限累计仍缺乏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则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作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则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缺乏15年的,可延伸缴费至满15年,延伸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践缴费年限累计仍缺乏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则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份额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处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则,下同)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核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敏作业人员缴费基数方针中有关规则履行,指数据实核算。缴费份额统一按20%核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则交纳2013年根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认的当年灵敏作业人员缴费基数方针中有关规则履行。
3.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载。
(四) 按本告诉规则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则能够核算为接连工龄的作业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则补缴参保后,抵达本告诉规则的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则计发根本养老金,从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则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方法计发待遇,从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根本养老金=根底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根本养老金=实践缴费年限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践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契合补缴规模条件人员,按属地准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施行前曾在乡镇用人单位作业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申报审阅表》(详见附表),向原作业单位提出书面请求;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请求。
申报时,应供给以下资料:
1.自己身份证、户口簿;
2.员工档案、《劳作合同》、用工登记表、薪酬台账等能够证明其作业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阅
1.经原作业单位(或现管理组织)初审(首要核实申报人的名字、出世时刻、乡镇户籍、作业经历等根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阅。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阅,核实申报人的根本情况。经审阅后契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同意,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为申报人员处理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告诉规则处理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逝世的人员,按规则享用丧葬抚恤金,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贮存额的余额能够承继。
(二)按本告诉规则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处理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停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由自己自愿挑选按国家和省方针规则搬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用养老日子补助或遗属日子补助的,在按规则收取根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日子补助或遗属日子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以灵敏作业人员身份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则,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则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从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抵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契合本告诉规则条件且未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告诉规则补办参保缴费。本告诉下发前已处理收取根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告诉规则从头补办。
六、本告诉自下发之日起履行。现有关方针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方针规则履行。
七、本告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