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愿换岗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23孙某1991年8月到某公司作业,2001年3月任该公司大机车间副主任,2006年3月任大机车间主任。2010年4月,两边又续订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1年2月9日,该公司在未与孙某洽谈的情况下,私自将孙某的作业岗位由车间主任改变为维修车间电工,月工资由本来的3500元调整为1500元。孙某接到告诉后,屡次找公司领导理论,无果后脱离公司。2011年3月12日,该公司以孙某违背单位规章拟定,接连旷工1个月为由作出了免除孙某劳作合同的决议,并将此决议送达孙某。孙某不服,将该公司告上裁定庭,要求该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
合议中,裁定员形成了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公司应付出孙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理由是:《劳作法》第17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劳作合同法》第35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该公司未遵从洽谈一致的准则与孙某洽谈改变作业岗位,且劳作合同又无约好企业能够改变岗位的情况下,强行改变孙某作业岗位,其行为归于违背劳作合同约好,其做法与上述法令规则相悖,该公司与孙某免除劳作合同系违法免除。故该公司应按照《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2倍向孙某付出赔偿金。
第二种观念以为,某公司不该付出孙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理由是:该公司与孙某免除劳作合同的做法尽管违背了《劳作法》第17条和《劳作合同法》第 35条的规则,即,未与孙某洽谈一致改变作业岗位。但不能由于公司违约、违法,就成为孙某能够旷工的理由。孙某的差错在于,违背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和严峻违背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不赞同该公司的做法,一能够与公司洽谈,二能够按照法令程序来处理,而孙某却采纳极点做法,既不到新岗位上班,又不回原车间作业,亦不请求劳作争议裁定依法处理,却斗气一走了之,严峻违背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据此,该公司以孙某旷工为由,根据《劳作法》相关规则和单位规章制度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并无违法之处。故该公司无需付出孙某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