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4:20[案情]
2006年9月,邱某与某市农场签定《国有土地买断运营出让合同》,约好将该农场部属某公司的土地共26亩(其间水面16.4亩,旱地9.6亩,旱地归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邱某,邱某以每亩130元的价格向该农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期限为四年。2004年11月,邱某未经同意,在没有处理任何征地手续状况下,在承揽的土地上建筑养猪厂围墙。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后,以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11月17日向邱某下发了《期限撤除违建工程通知书》,要求邱某于2004年11月20前撤除违章建筑。邱某收到《期限撤除违建工程通知书》后中止了施工。2005年3月,邱某又开端开工建筑猪舍。3月31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责令中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中止建造、听候处理,但邱某仍持续抢建,建筑物共占地5694.2平方米。4月8日,国土资源局向邱某下达了《土地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4月14日,国土资源局对邱某作出行政处分决议:限其在15日内自行撤除569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规范处以罚款,合计170826元。邱某不服处分决议,向省国土资源厅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决议保持该处分决议。
[分析]
本案的案子现实比较清楚,根据立案查询的状况,能够确定邱某的行为归于不合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
邱某根据《土地管理法》与某农场签定承揽合同,能够依法在其承揽地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损坏耕作层。邱某在其承揽的耕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的猪舍,应当按照规则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做到“占一补一”;但邱某未经同意,私行建筑永久性猪舍,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的规则,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对邱某进行处分,契合法律规则。
复议机关以为该处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