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短信请假无回复 视为旷工被开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7:39职工用短信方法向单位请事假,未得到上司回复便默许已给假,过后职工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两边因而闹上法庭。近来,东城法院判定以为,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并无不当。
某职工用短信方法向单位请了几天事假,却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两边因而闹上了法庭。近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子做出了一审判定。 本案的被告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农加农公司处作业,9月22日两边签定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刘女士的试用期为2个月,作业岗位为销售部副司理。
2009年9月2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方式向部门司理请假,短信内容为:“吴司理,我生病了,今日不能过去了”。部门司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司理发短信请假,称自己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司理未作回复。2009年9月30日,农加农公司以刘女士接连旷工3天为由将其解雇。刘女士以为部门司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同意了自己的请假,两边为此发生争议。
后刘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353号判定书,判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付出其未收取的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薪酬1839.08元。农加农公司不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不付出刘女士薪酬1839.08元。刘女士亦不服裁定判定,要求公司不只要付出拖欠自己的薪酬,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支的作业费用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已查明的现实,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农加农公司作业,在两边约好的试用期内即200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刘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两边争议的焦点为刘女士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试用期内,劳作者不符合选用条件或许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刘女士称其向部门司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定见缺少根据。故农加农公司据此免除与刘女士的劳作合同,并无不当。但农加农公司以此为由拒不付出刘女士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薪酬,理由缺乏,不予支撑。刘女士反诉要求农加农付出拖欠薪酬,理由合理,应予以支撑。被告要求原告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支作业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撑。终究法院依法判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付出薪酬1839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