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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53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核算办理的告诉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核算办理的告诉
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核算办理的告诉
各中财物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加强交强险事务核算办理,进步数据真实性,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具有从事交强险事务资历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必要严厉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 74号)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等的要求,遵从“精确、公正、通明”的基本原则,核算交强险的运营损益、专属财物、专属负债。
二、各公司有必要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事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陈述。交强险专题财务陈述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专题财务陈述的内容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
三、我国保监会将依据《法令》对各公司交强险事务状况进行核对,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陈述及注册会计师名单向社会发布。
四、各公司有必要加强交强险核算办理,严厉履行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事务分隔办理、独自核算的要求,进步数据真实性。有必要立即对2006年7月1日至今的交强险事务核算状况展开自查并进行数据复原。详细包含:
(一)交强险已决赔款计入机动车商业保险,或许将机动车商业保险已决赔款计入交强险。
(二)车险报案案子中触及交强险的案子未进行分隔立案处理。
(三)车险立案案子中交强险已发作已陈述未决赔款未进行分隔估损。
(四)交强险已发作已陈述未决赔款估损缺乏。
(五)未依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务责任准备金评价作业有关要求的告诉》(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要求评价交强险事务准备金。
(六)将交强险专属费用指认到其他保险事务,或将其他保险事务的专属费用指认到交强险事务。
(七)交强险一起费用份额过高,未依据公司向保监会存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进行一起费用分摊。
(八)是否以实践可运用资金量的份额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事务之间进行精确分摊。
(九)其他影响交强险事务数据真实性的状况。
五、各公司应总结经验,完善内部操控、改造事务流程、清晰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展开专业培训,树立长效机制,保证到达交强险事务的各项核算要求。
六、各公司有必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照实向我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上报交强险事务核算自查状况、数据复原状况、长效机制树立等状况。关于自查不完全或自查后依然存在上述问题的,我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其中止承受交强险新事务。
七、各保监局要加强辖区内公司交强险事务核算的监管,加大对交强险事务数据真实性的查看力度,关于达不到交强险事务核算要求的公司,要依法采纳约束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交强险新事务或撤消运营保险事务许可证等处分办法。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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