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尽快完善立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条规则:“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子,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
笔者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具有相同的效能,不该仅限于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说的问题。即《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以及配套的司法解说法释〔2001〕7号《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号),能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子被害人提起精力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则,被害人不能提起精力损害赔偿。
很显然,这几个司法解说,在立法理念上是对立的,给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带来了难度。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号)出台后,依据第三十六条“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的规则,笔者以为,该解说实际上废除了法释〔2000〕47号和法释〔2002〕17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不得恳求精力损害赔偿的规则。
可是,对这一解说的了解,笔者以为契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则规划的原意地点,但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修正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并没有在实际上供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够恳求精力损害赔偿,这是实际法令的无法。笔者主张,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在的司法解说,应当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或弥补阐明,以便最大极限的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个问题终究还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而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去进行司法解说。
笔者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具有相同的效能,不该仅限于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说的问题。即《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以及配套的司法解说法释〔2001〕7号《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号),能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子被害人提起精力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则,被害人不能提起精力损害赔偿。
很显然,这几个司法解说,在立法理念上是对立的,给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带来了难度。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号)出台后,依据第三十六条“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的规则,笔者以为,该解说实际上废除了法释〔2000〕47号和法释〔2002〕17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不得恳求精力损害赔偿的规则。
可是,对这一解说的了解,笔者以为契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则规划的原意地点,但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修正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并没有在实际上供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够恳求精力损害赔偿,这是实际法令的无法。笔者主张,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在的司法解说,应当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或弥补阐明,以便最大极限的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个问题终究还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而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去进行司法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