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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1:45
在民事案子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断定成果不服时,可以进行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恳求后,对上诉资料进行检查后发现案子审理有问题的,可以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重审,那么民事案子二审发回重审争辩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民事案子二审发回重审争辩状
争辩状(重审)
争辩人:张某明
被争辩人:xx县**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 朱某球
争辩恳求
1、断定自己对原告所建议的悉数工程款不负任何职责。
2、判令悉数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3、判令原告补偿自己因应诉而花费的交通、食宿、资料打印、咨询和误工等费用35886.9元。
现实和理由
一、《**校园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校园施工合同》开篇就说“余干县**校园座落在xx镇xx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缔造装置工程承包合同法令》,经甲、乙两边洽谈赞同,甲方赞同将此工程承包给乙方。具体洽谈如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现已废止,早已不存在;本署理人翻遍了法令文书也找不到《缔造装置工程承包合同法令》这个法令,我国1983年8月8日却是颁发了《**装置工程承包合同法令》,但这个法令也早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作为缔结合同的仅有两个法令依据都现已不存在了,那么这个合同就应该被确定为无效合同。
(二)该合同甲方是“xx县**校园”,不是“张某明”。“xx县**校园”在签合同时底子未经批阅注册和挂号,不具有法人资历。我张某明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因而我的签字归于无效签字。
(三)《**校园施工合同》签定后,我和其他四个被告又签了“协作协议”和“转让房产的协议”,这三个协议是相得益彰的,可以确定“协作协议”和“转让房产的协议”是《**校园施工合同》的附收效条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很显着,该两个附收效条件都没有成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原告和其他四个被告存在显着的歹意勾结行为。一是我在合同上签字后,其他四个被告却不在合同上签字。什么原因呢?纵观两年多来的现实,原本其他四个被告最初便是为了一旦校园办不成,便一定会发作工程款胶葛,到时就可以将职责推给我。二是在诉讼进程中,其他四个被告不光不为自己辩解,反而为原告作证。这样显着的勾结行为,余干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却没有看清楚,也许是像河南省三门峡市某法官相同“眼睛发花”吧。
(五)最重要的一点,我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我实在意思的表明。这就要说清已然我没有资历签字为什么又要签字的原因。原本这个合同是由原审其他四个被告和原告签定的。可是原告其时顽固地以为我是法人代表,非要我签合同,才赞同开工,否则欠好做账;原审其他四个被告也非要我签合同才赞同签协作协议。我其时以为反正是讲好了自己不出钱的,加上想让他们开工,急于要办学的心思,所以才被逼地签了那个协议。这儿有两个现实,一是原告曾罢工半个月左右。二是施工合同比协作协议早签定一个月。
二、其他四个被告是真实的甲方,与原告是现实合同联系,工程款应该由他们承当
(一)原告所建的工程彻底是为其他四个被告缔造的,是其他四个被告计划用来和我协作办学的物质根底,是他们首要的出资方法。
(二)尽管其他四个被告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过错地由我签字。但他们才是实实在在与原告履行合同职责的当事人。他们在工程开工前、进行中都付出了工程款。在罢工后他们与原告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协议了还款方法,在诉讼期间他们还一直在付出原告的工程款。依据相关法令解说,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时分,以实践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
(三)尽管《**校园施工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但从里边的表述可以清楚看出其他四个被告才是真实的甲方。比方合同里第六项“付款方法”榜首句话就写明“甲方在签合同前三十万元到账”,现实证明付款的正是其他四个被告。再比方,在第三项“工程质量要求”方面,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要求是很具体很严厉的,但我显着与工程质量无关,其他四个被告为此还跟我签定了一个免责协议。阐明什么?阐明可以监督工程质量,可以在质量上要求乙方的只要其他四个被告,他们显着是现实上的甲方。
(四)在原告和其他四个被告签定的《xx**校园结算书》和《xx**校园工程款核实协议》都清楚写明甲方是其他四个被告,乙方是原告的署理人朱亿泉及相关人员。
因而,依据以上四点便可以复原一个无可争辩的现实,即在此工程中,其他四个被告才是真实的甲方。因而,工程款理应他们归还。
三、自己与其他四个被告既不是一同职责人,也不是连带职责人
(一)如前所述,原告只是为其他四个被告缔造工程,所建的工程是其他四个被告计划用来和我协作办学的物质根底,是其他四个被告计划和我协作办学的出资方法,此财物不是咱们的一同财物。我既不出钱,对其质量也不负任何职责(有免责协议为证)。从一审到二审的诉讼进程来看,我和其他四个被告也底子不是站在同一个利益链上面。相反,其他四个被告和原告却是勾结到一同,他们在原告供给的依据上签字。因而可以说在这个工程及工程款胶葛傍边,我和其他四个被告底子都没有一同点,所以底子就不是一同职责人。
(二)我与其他四个被告的协作还没有正式开端,由于咱们协作的机遇不成熟,条件不建立。机遇不成熟是由于校园底子没有办成,被政府吊销了,这个在咱们的协议里写得十分理解。条件不建立是由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则,建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和第十七条规则 “需求处理产权搬运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在这个工作傍边,一方面我计划以现有两栋房产入股,但这个房产是我五兄弟一同的房产,我其时没有,现在也没有彻底具有它,我只具有其间的五分之一,而且就连我的五分之一都没有转让给“**校园”,所以说我并无认缴的出资;另一方面,他们四人所认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所建的工程还没有竣工检验。因而我和其他四个被告人不存在经济上的胶葛,对其拖欠的任何金钱(当然包含原告建议的工程款)也不负任何连带职责。
(三)在协作协议里写明晰我以现有房产入股,除此以外我是不出任何资金的。关于这一点原告也十分理解,所以这就不能只是被以为是另一层法令联系,已然原告知道这个现实,法庭和咱们悉数人就应该尊重这个现实。
(四)结算行为只发作在其他四个被告和原告之间,结算时我没有参与,结算后也没有经过我签字核实。证明我对那个结算行为和结算成果都没有任何职责和职责。
(五)在原告2011年1月14日申述之前,历来没有人向我要过工程款。我也依照协作协议历来没有付出过有关工程的金钱。
四、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持续付出工程款的理由
(一)原告承建的工程没有竣工检验,更没有运用。其诉称2010年8月8日开端启用工程也是胡编乱造,这种争着眼睛说的瞎话原告在一审、二审时说了很多遍,我的署理人也戳穿他很多回。这点请详阅我的上诉状,不再赘述。
(二)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存在严峻的质量问题。首要包含:
1、原告建教学楼加层时,没有依照施工图纸布足钢筋,致使楼梯间屋面楼板决裂,漏水。
2、原告建宿舍楼时,条形根底没有按标准施工,南北向落差达两米多,没有做成台阶状,形成了20多米的滑裂面。
3、宿舍圈梁依照合同应为海欧牌钢筋,可是后来用的是杂牌钢筋,宿舍门框原本规划高度为2.7米,现在被改成2.1米。
4、原告建厕所时也擅自改动图纸,钢筋少用一半。
5、原告建的围墙多处笔直度不行,显着倾斜。现在有一堵围墙现已脱离主墙,随时有坍毁的风险。
6、原告建食堂时更是随意改动图纸,强行施工。原规划板面钢筋的标准为直径12㎜,距离为100㎜,现在被改为标准为直径8㎜,距离150㎜。主梁钢筋原本规划为10根,现在改成了6根。整个厨房的钢筋最少偷减一半。
7、地上砂浆找平层、外墙抹灰到处是空鼓、裂缝,还有外墙涂料也是劣迹斑斑,不堪入目。
8、砖块用的是旧的,青一块紫一块。
9、合同规则玻璃用白色浮法玻璃厚度5㎜,现为有色玻璃,厚度3㎜。
10、合同规则阳台栏杆用水泥全体浇注。但现在教学楼阳台是钢管栏杆,底下焊接不到位。
11、合同规则宿舍楼和食堂的地上找平,防滑地砖。现未铺砖。
以上我供给一组相片,法庭也可到现场勘查。
(三)原告要对其不标准施工自担职责。这儿首要包含无施工容许盲目出场施工、不签定有用施工合同、不按图纸施工、随意更改图纸、偷工减料、工艺粗糙、不确保工程质量等。
(四)依据原告和其他四个被告签定的弥补协议--《xx**校园结算书》,上面清楚写明“结算悉数结清工程总造价(含:教学楼、宿舍、厨房、厕所、门卫房、大门、围墙)扣除未完成工程量造价后合计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证明他们之间现已没有债款联系了,都现已悉数结清了。
五、假如还有工程款的话,充其量到现在只要14.8万,而不是230.2万
依据原告和原审其他四个被告2010年10月25日签定的《瑞洪**校园工程款核实协议》,在校园未获得批阅,未被收买的情况下,只能以240万元进行结算。那么,在开工之时他们四人付出了30万,半途付出了19.8万,2010年年末又付出了50万,则为240万-30万-19.8万-50万=140.2万元。除此还有必要扣除5%的质量确保金12万元和推到重建、修正所需求的100万元。因而140.2万-12万-100万=28.2元万。再扣除工程竣工违期罚款10.4万元(按他们的合同6月30日竣工,超越6月30日,20天内每天罚款1000元,这便是2万元;20天以外咱们就算到2010年9月1日止总共是42天,这段时刻尽管没有规则每天罚多少,可是依据常理肯定是加倍罚款,算2000元一天,总共84000元),再减去2011年年末四个被告给原告的3万元。
所以,假如其他四个被告乐意的话,充其量,他们现在只需再归还14.8万元。而假如其他四个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的话,不只不需求付出工程款,乃至还可以获得补偿。
六、这场工程款胶葛彻底是针对我个人的栽赃
在这场胶葛中,一开端原告和其他四个被告便使用我想办学的心思,诱迫我一个人和原告签定了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其他四个被告既不活跃到有关部门处理手续,又不论工程质量,为此我常常和他们吵架。可是包工头只听其他四个被告的,由于工程是他们的,我也没有方法。其他四个被告叫原告开工原告就开工,叫原告罢工原告就罢工,叫原告复工原告就复工。他们在协作协议里容许出的资金都没有到位,更不要说还有缺口要再行筹集了。2010年8月25日,我被余干县森林公安局以“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名义投入监牢时他们四个人却四散逃跑。我取保候审后,原告托付署理人朱亿泉曾对我说工程款他不找我,而是去找其他四个被告。其他四个被告为了脱节经济胶葛,便想到要由政府(县教育局)来收买我的房产和他们新建的房子。但由于教育局收买条件严苛,我没有赞同他们收买我的房产,教育局便指派他们来告我。朱亿泉要告我时我反诘他为什么要告我。他说没有方法。我说我没有职责。他说你有没有职责,到法院去判,法院判你有职责你就有职责,判你没有职责你就没有职责。在诉讼期间,县教育局持续为其他四个被告垫资或告贷给他们付出工程款,其他四个被告则为原告作证,他们狼狈为奸,其意图便是要经过司法途径逼我就范。余干县人民法院不依据现实,彻底遵从了来自方方面面的主见,支撑了原告的悉数诉求,作出了彻底有利于原告和其他被告的断定。依照这个断定,受害者只要我一人。
七、此次重审,绝不是让案子简略的回到原点,而是有必要建立在二审裁决的根底之上
(一)一审断定后,有且只要我一人不服,并艰难地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五个被告中也只要我的署理人和家族到庭。所幸的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支撑了我的上诉恳求,裁决吊销了《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断定书》(2011)干民二初字第12号的断定。所以这个裁决彻底应该理解为只针对我单方面上诉,在我的署理人有理有据的辩解下作出的裁决,应该一直有利于我自己。
(二)依照法理,发回重审的案子无需再从头申述和争辩,由于重审并非重诉。法院已然这样做了,我只好争辩,但我要保存疑问。我也会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这个工作。由于这样不只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也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
在这儿我还要特别提请法庭留意三点。榜首,原告此次从头提交的申述书的诉讼恳求榜首点写道“判令上述五被告一同连带偿付原告拖欠工程款230.2万元”。依据这句话,我不知道是被告欠钱仍是原告欠钱。第二,原告2012年2月14日的《民事诉状》在罗列被告人信息时,张某明是42岁,其他被告均为40岁。可是比较一下原告2011年1月14日的诉状,上面张某明也是42岁,其他四人也是40岁。他们五个人白活了一年多。第三,原告诉求中“一同连带”表述十分不明晰。依据法令,要么一同,要么连带,底子就没有一同又连带的说法。比较一下原告上一年的诉状,只要要求五被告一同偿付。
我特别提请法庭留意的这三点,其实是要让法庭留意,他们连最基本的诉求都写不理解,连三岁小孩都知道的“春节大一岁”都搞不清楚,连被告究竟要承当什么样的职责都没有自傲,那么,你还盼望他能说出什么令人信服的现实?你还盼望他能弥补什么有力的依据?
(三)发回重审应该建立在裁决的根底之上。自己和自己的署理人在一审、二审时的有关争辩状、上诉状、法庭争辩和提交的依据是共同的、持续有用的。期望法庭能具体调阅,尤其是我的上诉状。
(四)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将一审断定吊销并发回重审。现实上,除却“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之外,余干县人民法院在运用法令时也显着有过错。仅举一处来阐明。xx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断定中,其首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则:合伙的债款,由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的产业承当清偿职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归还合伙债款超越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很显着,该法条共有三款,这三款条文是一个递进联系。即:合伙的债款首要要依据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约好清偿;当且仅当有人无力归还时才有连带职责;当且仅当有人超量归还时才有追偿。
在本案中,尽管我的署理人现已十分十分清楚地阐明晰我和其他四个被告还没有正式合伙,原告建议的工程款并不是我和其他四个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款,我对原告建议的工程款没有归还职责,但我仍是可以在这儿作一个假定。
假定这是一个合伙债款。那么法院首要应该依据该条法令榜首款规则,要么将其按出资份额来区分,要么依照协议来区分。而实践上他们并无清晰的出资份额。因而只可依照“协议约好”来清偿,那么依据咱们的协作协议约好,我是不出任何现金的。即:我对这个债款(不论是不是合伙债款)是不负清偿职责的。
“合伙的债款,由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的产业承当清偿职责”。这一法令条款便是阐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彻底可以作为处置合伙债款的依据,并不像余干县人民法院在断定书中所说的“本院以为,该约好系五被告合伙内部的约好,属合伙内部事务,是另一层法令联系,不是本案审理领域”。
依据以上的现实,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说》(二)榜首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等法令法规,期望余干县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余干县2012年2月24日有关“全力缔造法制政府”的会议要求,实在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扫除悉数阻力和搅扰,纠正原本的断定,以实践行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显示社会的公平缓正义,支撑自己的悉数合理诉求。
附件1:相关法令法规条目
附件2:原告、张某明和其他四个被告在工程中的联系示意图
附件3:相关依据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争辩人:张某明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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