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国家赔偿申请的审核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2:16
财务部门收到补偿义务机关请求资料后,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一)请求的国家补偿费用按照预算办理权限不属于本财务部门付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请求资料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机关向有办理权限的财务部门请求;(二)请求资料符合要求的,收到请求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机关;(三)请求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奉告补偿义务机关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资料,财务部门收到补正资料即为受理。财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务国库办理的有关规则付出国家补偿费用。财务部门发现补偿项目、核算规范违背国家补偿法规则的,应当提交作出补偿决议的机关或许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财务部门自付出国家补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奉告补偿义务机关、补偿请求人。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补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承当或许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许悉数国家补偿费用。补偿义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则作出决议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应当按照财务收入收缴的规则上缴应当承当或许被追偿的国家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