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行政不作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22:49
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关于其推进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公民的利益为首。但是在咱们的日子之中依然存在一些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法令知识,欢迎我们阅览。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与不实行法定责任有必定的联络,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规模远大于不实行法定责任。
(1)行政责任的外延远大于法定责任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则的行政主体不实行法定责任,行政相对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不实行法定责任既包含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含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请求维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责任不予理睬或延迟实行;实体上的不实行法定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以为契合条件的请求明示回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请求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求当即取得救助的景象后,不施行救助责任或托故延迟施行救助责任的行为。
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回绝的行为,因为明示回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现已实行了受理、检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活跃的作为状况,而且行政不作为的法令结果与不实行法定责任的明示回绝行为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责任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而仅仅保持了现有状况,明示回绝行为因为行政主体做出了回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责任发生晦气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工作、出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历,所以明示回绝行为应当归于行政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活跃作为的行政责任,而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越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沉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它包含以下几层意义:
1、不作为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必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有必要是对行政作为责任的不实行。
3、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在必定规模内有合法的责任权限。
4、行政不作为有必要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之不为。
5、行政不作为是本质不为的违法行为。是否归于本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应以必定的法令责任为点评规范,即根据社会日子中详细的法令关系而发生的必定要求。这种法令责任如果是要求行为主体应为,而行为主体竟不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不完全行政不作为是建立在行政不作为的根底之上的,和行政不作为也是归于同一性质。
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实行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定违法,从理论上讲底子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维护的法益的一种抛弃,必定会形成必定的损害结果,因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沉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责任的抛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实行责任的消沉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沉性在片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抛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所承当的行政责任。
3、程序性。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活跃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令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请求行政复议或申述,又不主动实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请求公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自身不具有清晰设定责任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实行责任的束缚,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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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与不实行法定责任有必定的联络,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规模远大于不实行法定责任。
(1)行政责任的外延远大于法定责任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则的行政主体不实行法定责任,行政相对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不实行法定责任既包含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含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请求维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责任不予理睬或延迟实行;实体上的不实行法定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以为契合条件的请求明示回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请求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求当即取得救助的景象后,不施行救助责任或托故延迟施行救助责任的行为。
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回绝的行为,因为明示回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现已实行了受理、检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活跃的作为状况,而且行政不作为的法令结果与不实行法定责任的明示回绝行为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责任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而仅仅保持了现有状况,明示回绝行为因为行政主体做出了回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责任发生晦气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工作、出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历,所以明示回绝行为应当归于行政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活跃作为的行政责任,而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越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沉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它包含以下几层意义:
1、不作为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必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有必要是对行政作为责任的不实行。
3、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在必定规模内有合法的责任权限。
4、行政不作为有必要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之不为。
5、行政不作为是本质不为的违法行为。是否归于本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应以必定的法令责任为点评规范,即根据社会日子中详细的法令关系而发生的必定要求。这种法令责任如果是要求行为主体应为,而行为主体竟不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不完全行政不作为是建立在行政不作为的根底之上的,和行政不作为也是归于同一性质。
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实行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定违法,从理论上讲底子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维护的法益的一种抛弃,必定会形成必定的损害结果,因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沉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责任的抛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实行责任的消沉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沉性在片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抛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所承当的行政责任。
3、程序性。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活跃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令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请求行政复议或申述,又不主动实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请求公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自身不具有清晰设定责任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实行责任的束缚,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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