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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7:32
广义的船只留置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好占有对方船只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时,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该船只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各国经过海事法规则了狭义的船只留置权。
狭义的船只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时,能够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变卖该船只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那么船只留置权有哪些特色呢?接下来,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船只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
1、法定性。船只留置权是法定的船只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定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只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依修船或许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只,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产业。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只是享有和行使船只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许所修的船只时消除。
4、优先性。船只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优先权之后、船只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务之前。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船只留置权的意义以及特色,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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