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7:59

现在,跨国证券买卖跟着经济的全球化正逐渐升温。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在证券买卖的目标、办法、程序和效能等方面,均表现出各自的特征。怎么应对跨国证券买卖中的法令适用问题,成为各国理论及实践之重要课题。
一、跨国证券买卖法令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为处理司法实践中有关跨国证券买卖法令适用问题,各国纷繁在其世界私法法典或许民法典中拟定相关的抵触标准。各国关于证券买卖法令适用的立法编制截然不同:有的把证券视为债务,将证券法令适用与其他债务法令适用并置;有的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产业权的法令适用列为一类;有的则将证券法令适用视状况别离与公司法和物权法并置。尽管如此,各国在调整跨国证券买卖法令适用的具体内容方面却有颇多共性之处。首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证券物权联系的法令适用
证券物权联系首要是指证券转让、典当的条件和效能,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在传统的证券买卖系统——直接持有系统下,由于证券发行人与一切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令联系,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或许作为一切人将无纸化的证券直接挂号在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上。当证券结算时,投资者或许去买卖所进行交割,或许经过在发行人的挂号簿上进行改变挂号而完结买卖。在此证券买卖系统下,各国在调整跨国证券物权联系的抵触标准方面,建议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其根本理论依据来源于涉外物权联系依“物之所在地法”,以为产业只要置于它的所在地主权维护之下,其所表现的利益才干确有保证。而证券的转让、典当的条件和效能,也只要依证券所在地法才干得以满意和完成。因而,各国关于流转收据及可经过交给转让的证券,其所在地为代表这种证券的收据实践所在地。
但跟着证券买卖的全球化、电子化,呈现了多国股东经过多国证券中介商直接持有外国上市公司股票的状况。所以,在证券世界市场上呈现了不需求实践交给和一切权人直接参与的证券直接持有制,即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经过很多国家证券保管中心、世界证券保管中心以及各种金融中心组织转让和典当证券,真实完成了证券买卖的无纸化、虚拟化操作。在这种直接持有制下,传统的法令适用规矩——“证券所在地法”已不能适应新的需求,由于在此证券持有系统下,证券所在地无法确认,给证券买卖当事人带来了法令适用上的不确认性和无法预期。因而,怎么在外国中心挂号结算组织确认海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力,该适用何地的法令,是否要树立相应的国家私法的一致规矩,成为各国遍及重视的问题。对此,美国、欧盟和海牙世界私法会议都拟定了相应的规矩。如1996年美国《一致商法典》第8编提出,证券权力是一种直接对立保管组织的权力。但证券权力只能对立与保管人有着合同联系的保管组织。第110条规矩,分配证券转让的法令,首要应由权力人持有人和中心人挑选。只要当事人未挑选准据法时,才适用账户持有人的保管组织所在地的法令。欧盟成员国之间在有关证券清算系统和直接持有证券抵触法问题方面形成了《欧盟典当和清算的终究指引》,确立了相似的法令适用规矩。2002年海牙世界私法会议第19次交际会议经过的《关于由中心人混合保管的证券若干权力的法令适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首要处理被中心人保管的证券转让在物权方面的法令适用问题,这为现在直接持有证券系统下跨国证券买卖法令适用供给了一致的抵触法规矩。《条约》第4条第1款规矩,《条约》第2条第1款规矩的问题的准据法是账户协议清晰约好的分配账户协议的国家的现行有用的法令,或许,假如账户协议清晰规矩上述一切问题的准据法是另一国的法令时,则为该另一国的法令。依据本款指定的法令只要在达成协议时有关中心人在该国有营业所时方可适用。这意味着《条约》运用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兼采证券中介人所在地规矩的法令适用办法。该办法一致了直接持有制下跨国证券买卖物权的法令适用规矩。当然,该规矩有其特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仍无法一致各国在跨国证券买卖方面的一切法令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