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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怎样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3:26

【问题】
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建立,全年累计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越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全年累计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用折半交税方针?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61号)的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2015年10月1日之前建立,全年累计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越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核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并依照以下规则处理:(1)10月1日之前的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针(简称减低税率方针);10月1日之后的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适用折半交税方针。
(2)依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则,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依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运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份数的份额核算确认。核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赢利额或应交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践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运营月份数÷2015年度运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建立企业的开始运营月份,依照税务挂号日期地点月份核算。
因而,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建立,全年累计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越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按上述规则分段核算赢利或应交税所得额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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