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2:48
发布部分:吉林省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保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相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吉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的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及其他安排和个人,均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证安排,担任和谐、催促和查看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保护妇女权益,帮忙国家机关查看、监督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提出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主张,教育妇女依法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方面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权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撑妇女自负、自傲、自立、自强,运用法令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恪守国家法令,尊重社会公德,实行法令所规则的责任。 第七条 妇女对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部分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 对妇女提出的申述、指控或许检举,有关机关和部分应当及时受理,仔细查询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许打击报复。 妇女权益遭到损害无法通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和部分进行检举。受理检举的机关和部分应当仔细查询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证妇女合法权益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政治权力 第九条 妇女有权经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办理国家业务,办理经济和文明事业,办理社会业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份额。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不得低于23%。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和其他安排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育,为女干部的生长创造条件,注重选拔女领导干部。 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明、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部分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人。 有关部分和单位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妇女联合会的定见。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决议严重事项和拟定规范性文件时,凡触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均应当寻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定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在决议触及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