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否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2:47
在生活中,合同关于很多人来说是再常见不过的业务了,可是关于合同的一些法令问题其实有很多人都不是太了解的。例如合同实行结束后免除的法令效能是怎么样的呢?合同实行结束后还能免除吗?听讼网小编信任看了以下文章后各位小伙伴会有所收成。
合同实行结束后能否免除
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在必定条件下经过当事人的单独行为或许两边合意停止合同效能或许溯及地消除合同联系的行为。合同免除的意图在于消除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停止无法或许不适宜持续实行的合同,依据实行状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发生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补偿损失等法令作用。合同免除有必要要有免除事由,《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矩了合同的协议免除,第二款规矩了合同的约好免除,第九十四条规矩了合同的法定免除,契合这些规矩,当事人即可免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矩,合同免除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之一,这从合同免除的界说也能够得出,合同免除的作用是使合同的权利责任停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相同也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之一。从这两款规矩不难看出,合同免除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均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合同权利责任停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免除、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以及其他景象。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又称实行结束,是指合同中的债款现已依照合同的约好得到了彻底实行,满意了债款人的债款,合同意图得以完成。关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的合同,其权利责任现已停止,不需要经过合同的免除再对其权利责任停止一次。这样看来,实行结束的合同是否能够免除似乎是一个伪出题,其实不然。由于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谨慎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想来答复。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矩:“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该条规矩包括了当事人有必要正确、全面实行合同约好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身实行。假如未按规矩实行,则属不适当实行。合同的不适当实行,又称不彻底给付,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条件。不适当实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实行和加害实行。当事人实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实行。一般瑕疵实行有数量缺乏、质量不符、实行办法不妥、实行地址不妥、实行拖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实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形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产业、人身危害的,为加害实行。加害实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条件,也便是债款未依照约好实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责任停止的作用,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矩免除合同。
如前所述,关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的合同,其权利责任现已停止,合同不能免除。《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矩经营者选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出售产品,顾客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在外产品不适用。依据该条规矩,经营者即便依照约好全面实行了自己的责任,那么顾客也能够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也规矩了有法令规矩的其他景象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实行结束的合同不能免除的破例呢?通说以为,无理由退货赋予顾客的是吊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顾客存在严重误解、显失公正为条件,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吊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许“无因退货”规矩的由来。正是由于无理由退货具有恣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要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矩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吊销而非合同的免除。而且《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矩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顾客付出的产品价款,而退回产品的运费由顾客承当。
从上文中咱们能够知道,一般来说在合同中实行结束就不能免除了,可是也有特别的状况,假如合同实行中存在瑕疵的,可向对方要求补偿。经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您必定知道了合同实行结束后免除的一些常识了。若还有相关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合同实行结束后能否免除
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在必定条件下经过当事人的单独行为或许两边合意停止合同效能或许溯及地消除合同联系的行为。合同免除的意图在于消除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停止无法或许不适宜持续实行的合同,依据实行状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发生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补偿损失等法令作用。合同免除有必要要有免除事由,《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矩了合同的协议免除,第二款规矩了合同的约好免除,第九十四条规矩了合同的法定免除,契合这些规矩,当事人即可免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矩,合同免除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之一,这从合同免除的界说也能够得出,合同免除的作用是使合同的权利责任停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相同也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之一。从这两款规矩不难看出,合同免除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均是合同权利责任停止的景象,合同权利责任停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免除、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以及其他景象。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又称实行结束,是指合同中的债款现已依照合同的约好得到了彻底实行,满意了债款人的债款,合同意图得以完成。关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的合同,其权利责任现已停止,不需要经过合同的免除再对其权利责任停止一次。这样看来,实行结束的合同是否能够免除似乎是一个伪出题,其实不然。由于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谨慎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想来答复。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矩:“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该条规矩包括了当事人有必要正确、全面实行合同约好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身实行。假如未按规矩实行,则属不适当实行。合同的不适当实行,又称不彻底给付,指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条件。不适当实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实行和加害实行。当事人实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实行。一般瑕疵实行有数量缺乏、质量不符、实行办法不妥、实行地址不妥、实行拖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实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形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产业、人身危害的,为加害实行。加害实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条件,也便是债款未依照约好实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责任停止的作用,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矩免除合同。
如前所述,关于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的合同,其权利责任现已停止,合同不能免除。《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矩经营者选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出售产品,顾客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在外产品不适用。依据该条规矩,经营者即便依照约好全面实行了自己的责任,那么顾客也能够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也规矩了有法令规矩的其他景象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实行结束的合同不能免除的破例呢?通说以为,无理由退货赋予顾客的是吊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顾客存在严重误解、显失公正为条件,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吊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许“无因退货”规矩的由来。正是由于无理由退货具有恣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要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矩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吊销而非合同的免除。而且《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矩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顾客付出的产品价款,而退回产品的运费由顾客承当。
从上文中咱们能够知道,一般来说在合同中实行结束就不能免除了,可是也有特别的状况,假如合同实行中存在瑕疵的,可向对方要求补偿。经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您必定知道了合同实行结束后免除的一些常识了。若还有相关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