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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1:28

       7月26日,李连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头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旺珍人身损伤补偿款467.60元。至此,一原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危害案子,在法官的的尽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官渡头镇居民李连雄与刘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挂号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两边因家庭小事发作争持后,刘旺珍用铁锤击打李连雄,李连雄发觉后用右手抵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头镇卫生院X线查看,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判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连雄外出回家,两边再次发作胶葛,刘旺珍用棒槌击打李连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连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头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查看,李连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判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两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停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连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旺珍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合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旺珍提出李连雄的伤残判定适用的是工伤规范,恳求从头按人体伤残规范进行判定,经巴东楚峡判定所按人体伤残规范判定后,以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因施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恳求危害补偿。因原告李连雄所受损伤经法定判定组织判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补偿伤残补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但其受伤后开销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补偿,遂判定被告刘某补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合计4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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