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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7:10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也就是说,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归还。可是,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立债权人的恳求。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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