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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2:39

(一)房地产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的处理。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则,单位和个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获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则:“商品房生意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形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办好按揭借款手续,然后无法交纳后续房子价款,致使房子生意合同难以持续实行,房地产公司因两边洽谈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而向购房人付出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应依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则,个人在购房时因为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状况共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的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然,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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