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若干问题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2:19

内容摘要:代表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力。该项权力若能行使妥当,则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和现代公司准则的树立大有裨益。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功用,我国在导入该准则时,既要规划出防备原告股东滥诉的恰当机制,如代表诉讼原告资历、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以及败诉原告股东的职责等,又要采纳相关办法激活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如强化胜诉股东的费用补偿请求权、份额性单个补偿请求权等。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公司利益
公司利益是股东、债务人和其他相关好坏关系人利益得以完成的底子保证。当公司利益遭到损害时,公司机关应及时行使公司诉权,经过司法救助的途径拯救公司的利益丢失。但在公司实务中,公司机关的组成人员,如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司理等自身往往便是公司利益的损害者,或许这些人员与公司损害者彼此勾通,朋比为奸。在此景象下,势必会形成公司诉权行使之松懈或不能。根据此,英美两国首先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随后许多国家纷繁仿效。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是当公司回绝或怠于向损害公司利益的加害人提申述讼以诉求司法救助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申述,以追查加害人的职责,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诉讼准则⑴。时至今日,该准则在国外已成为广阔股东监督公司运营及防备运营权乱用的最重要的救助和防备手法。而我国,因为公司立法经验不足,《公司法》没有规则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笔者以为,为了更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妥行为的损害,我国公司法应旗帜鲜明地保护股东代表诉讼权力。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规模
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股东权,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规模限定为股东,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选用的准则。但笔者以为,我国代表诉讼准则中原告不该理解为狭义的股东。
原告股东,既但是记名股东,也但是无记名股东。在日本,有学者以为代表诉讼的原告只限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美国榜样商事公司法》在1962年到1982年间也曾要求原告是其申述的不正当行为发作时的记名股东,但后来美国公司法不再将原告局限于记名股东。如现在《美国榜样商事公司法》第7.40条明确规则,“股东”一词包含那些将其股份建立表决权信任、或许指定第三人代表自己持有股份的获益所有人。《纽约公司法》第626条第1项也将代表诉讼的原告界定为“股份持有人、表决权信任证书持有人或许关于此种股份、表决权信任证书具有信任利益的当事人”。这首要因为当今美国有许多投资者以证券商名义购买股票,或许经过组织投资者购买,并很多运用表决权信任准则。将这些股东排挤于代表诉讼准则实属不公。笔者以为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时,原告也应包含表决权信任证书持有人以及关于股份或许表决权信任证书具有信任利益的当事人。这首要根据如下考虑:我国香港公司法归于英美法系,我国入世后将有更多英美法系的投资者参加我国股东队伍,且我国已有公司在香港和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至于可转化公司债的持有人和股票的质押权人是否具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历,笔者以为:(1)可转化公司债的持有人不同于一般公司债的持有人,前者在必定程度上可谓潜在的公司股东。若法令机械的规则,“可转化公司债的持有人在将其持有公司债转化为股票后方可具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历”,那么,在可转化公司债的转化条件成果之前,公司被损害后发生的诉权有或许因罹于诉讼时效而消除。这既不利于公司利益之保护,也不利于可转化公司债的持有人利益之保护。故可转化公司债持有人应具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历。(2)股票的质押权人也可在满意必定条件时提起代表诉讼。此条件大致有三项:一是债务人股东具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诸种资历;二是股票质押权人的债务现已逾期且未得完成;三是股票质押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时应诚笃守信,无歹意。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