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8:13依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抉择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状况:会议时刻、地址、会议性质(暂时,年度)。
2、会议告诉状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告诉时刻、方法;股东到会状况。
举办创建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建大会举办15日前将会议日期告诉各认股人,或许予以布告。
举办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举办30日前告诉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
议举办45日前作出布告。
创建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到会方可举办。
3、会议掌管状况:应当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特别原因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掌管(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实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掌管的派遣书)
。
4、方案表决状况:
股东大会方案的详细表决成果,持附和定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份额。
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必须经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
并、分立或许闭幕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必须经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抉择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
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