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6:30湛江市乡村宅基地处理方法的告诉
湛府〔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乡村宅基地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合理运用乡村团体土地,维护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缔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方法》、疆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的定见》(疆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乡村宅基地(以下称宅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乡民依法获得乡村团体缔造用地运用权,用于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归于农人团体所有,依法享有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是团体土地所有权人。
乡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第四条 各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一致处理。各级规划、缔造、房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规划内别离担任宅基地处理的有关作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组织城乡缔造用地的要求,合理确认城镇规划和小城镇、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未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乡村,原则上不得组织宅基地。
第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乡民住所缔造,应当会集兴修农人住所小区。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民住所缔造,按照城镇化和节省集约用地的要求,鼓舞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舞统建、联建和缔造公寓式住所。
因国家缔造需求,对村庄实施全体搬家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致缔造公寓式住所进行安顿;归于部分搬家的,原则上选用公寓式住所进行安顿。详细安顿方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实践状况确认。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规划内,除危房改造外,中止批阅新建、重建、改建住所。
第七条 乡民缔造住所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收拾相结合,充分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缔造住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缔造住所。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归入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处理。
第八条 一户乡民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新赞同宅基地面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越80平方米,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不得超越120平方米。
第九条 乡民缔造住所运用农用地或许未运用地的,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或许新增缔造用地批阅手续。
乡民缔造住所确需占用犁地的,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土地收拾和旧村改造弥补犁地,或许组织开垦与所占犁地数量和质量恰当的犁地。没有条 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
第十条 乡民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请求宅基地:
(一)因分户后的确没有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原住所运用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
(四)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因国家缔造需求,对村庄全体或许部分搬家,已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致缔造公寓式住所进行安顿的在外。
第十一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应当向团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人的基本状况,包含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等;
(二)宅基地请求批阅表;
(三)规划赞同文件;
(四)其它需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对乡民请求宅基地,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团体评论。举行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评论决定。
(二)张榜发布。发布的内容包含户主名单、组织宅基地理由、用地方位、面积、地类和四至等,发布期限为10日。
(三)上报批阅。发布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镇(乡)疆土资源处理机构,上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请求人现有宅基地状况,包含现有宅基地宗数、方位、面积等;
⒉拟组织宅基地的方位、面积、地类和四至等;
⒊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评论状况和发布状况的书面阐明;
⒋其它需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镇(乡)疆土资源处理机构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实地检查请求人是否契合请求条 件、请求运用土地的地类状况和是否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状况,并将初审定见报镇(乡)人民政府审阅。
镇(乡)人民政府审阅后,由镇(乡)疆土资源处理机构上报县(市)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审阅。
县(市)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审阅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阅。
第十四条 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赞同文件之日起10日内张榜发布。
第十五条 镇(乡)疆土资源处理机构应当将对赞同的宅基地实地测量批放,落实到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运用宅基地:
(一)不契合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请求人原有宅基地的面积现已到达规则规范的;
(四)请求人将原有宅基地或许住所出卖、租借、赠与或许改为经营场所等非日子寓居用处后,再次请求宅基地的;
(五)法令、法规或许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七条 乡民自收取宅基地赞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镇(乡)疆土资源处理机构请求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挂号。
请求宅基地挂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包含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宅基地赞同文件或许其他土地权属来历证明材料;
(四)宗地图;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其它需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宅基地经依法赞同后,乡民应当按规则向规划、缔造主管部门处理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后才干进行缔造。
第十九条 宅基地自赞同之日起1年内应当开工缔造,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当竣工。因特别原因,经县(市)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赞同后可别离恰当延伸,但最长不能超越1年。
第二十条 下列宅基地的运用权,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评论赞同后,由团体土地所有权人按程序回收:
(一)为实施城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乡村公共设备或许公益事业缔造需求调整的;
(二)乡民一户一处之外
(三)不按照赞同用处运用的;
(四)自依法赞同之日起满2年未运用的;
(五)有其他原因应予回收的。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运用权被依法回收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理刊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由县(市)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赞同用地面积或许私行改变方位缔造住所的,按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三条 乡民违背本方法,未按规则处理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进行缔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作业人员在宅基地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经济组织的相关担任人在宅基地处理方面有违法违规景象的,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镇和公营农林场所属居民点的宅基地处理,参照本方法履行。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市疆土资源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