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曝光滥用职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9:51
咱们知道在生活中有的人滥用职权,比方使用作业的便利贪图便宜等等,有的呈现在国家机关也有呈现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行使相关权力和程序等行为,滥用职权,致使丢失或并吞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财产丢失的行为。那么怎样才干曝光滥用职权,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怎么告发滥用职权
政府热线或检察院若想匿名检察院有匿名告发信箱或许拨打你们当地检察院告发电话,或许进行网上告发。
界定规范
问题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不尽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展规则:"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不尽职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说能够看出,滥用职权罪(不尽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改变,呈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
根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包含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授权型。即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托付型。即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聘任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选用"责任论"的观念对不尽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论是否归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只需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归于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规模,能够成为不尽职罪主体。"身份论"在不尽职罪主体确定方面已无立锥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含以上四种类型。这儿特别需求留意的是:榜首,立法解说的效能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关于刑法施行后和在立法解说发布后没有处理或许正在处理的不尽职罪案子,应当按照立法解说的规则处理。第二,立法解说和司法解说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说为准。在确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需检查:
榜首,是否实行国家公事;
第二,其职权的来历是否合理。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假如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就要检查其职权的发生有无法令法规颁发,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托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科罪规范
罪与非罪
依据本条规则,建立滥用职权罪,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规模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规模;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形成严重丢失,关于没有形成严重丢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严重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滥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定违法,即确定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作业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超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需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行为人使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清楚知道,滥用职权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且损坏国家荣誉以及公共财产的问题,因而作为公民咱们具有监督权也有举发的权力,因而咱们能够经过政府热线或检察院以及进行网上告发国家机关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怎么告发滥用职权
政府热线或检察院若想匿名检察院有匿名告发信箱或许拨打你们当地检察院告发电话,或许进行网上告发。
界定规范
问题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不尽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展规则:"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不尽职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不尽职罪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说能够看出,滥用职权罪(不尽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改变,呈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
根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包含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授权型。即在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托付型。即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聘任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选用"责任论"的观念对不尽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论是否归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只需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归于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规模,能够成为不尽职罪主体。"身份论"在不尽职罪主体确定方面已无立锥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含以上四种类型。这儿特别需求留意的是:榜首,立法解说的效能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关于刑法施行后和在立法解说发布后没有处理或许正在处理的不尽职罪案子,应当按照立法解说的规则处理。第二,立法解说和司法解说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说为准。在确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需检查:
榜首,是否实行国家公事;
第二,其职权的来历是否合理。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假如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就要检查其职权的发生有无法令法规颁发,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托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科罪规范
罪与非罪
依据本条规则,建立滥用职权罪,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规模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规模;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形成严重丢失,关于没有形成严重丢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严重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滥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定违法,即确定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作业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超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需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行为人使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清楚知道,滥用职权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且损坏国家荣誉以及公共财产的问题,因而作为公民咱们具有监督权也有举发的权力,因而咱们能够经过政府热线或检察院以及进行网上告发国家机关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