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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7:21
咱们知道,无论是发作交通事故,仍是人身侵权,都是能够调停的,而且两边能够签定补偿协议。那么,对已实行的补偿协议能反悔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法》第54条规则,关于因严峻误解缔结的合同以及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合同法》第 55条、第56条规则:具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吊销权消除;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规则:“关于追索劳作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变。”
在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补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吊销。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因严峻误解缔结协议的、在缔结协议时显失公正的,或许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协议,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实践中,尤以严峻误解和显失公正要求从头获赔之案子为多。“严峻误解”是从意思表明视点说的,即在协议签定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别呈现失误,在抱有严峻误解的心态下签定协议,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而“显失公正”主要是从危害结果视点讲的。也就是说,被危害的当事人的实践丢失远远超越预期丢失,而且这种利益差超越了法令答应的极限时,其能够“显失公正”为由恳求法院吊销该补偿协议。判别是否属显失公正应考虑片面和客观两个方面,不只要看签定合一起受害方是否因缺少经历、技术等,对行为的内容缺少合理知道才能,还要看协议是否形成实践丢失和预期丢失的巨大差异。假如丢失距离不大,或许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就应有清楚的知道,则不能恳求吊销或改变协议;反之,则可恳求吊销或改变协议。
对路途交通事故补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视点考虑:
一看协议签定时是否将或许呈现残疾的要素考虑在内。
遭受交通事故并形成身体危害结果,或许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补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其时伤情明显细微,比方:伤势无需医治,或医治中医师也奉告细微受损,医疗费花费很少等。假如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掌管调停时,已将受害方的或许呈现残疾的要素考虑在内并就往后问题也同时处理的,受害方的诉讼恳求就不应得到维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恳求就应得到维护。
二看协议约好的补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视点考虑了将来或许呈现新伤情的要素。
路途交通事故发作后,有些危害人为了防止往后和受害人再发作补偿胶葛,往往会在签定补偿协议时放宽补偿标准,或许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补偿款,以求“往后无涉”。在这种状况下签定的调停协议,也应当以为受害人已对往后发作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乐意承受往后或许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别的补偿的危险。该种协议签定时尽管存在“危险和利益”并存的状况,但当事人一旦达到合意,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补偿协议所遗失的项目仍应补偿。
三看协议签定者是否的确存在经历和技术严峻缺少。
如要构成显失公正,签定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践应赔款之差异来确认,还要考量签定人是否的确存在经历和技术上的缺点。这能够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术,以及是否被误导、使用等方面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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