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9:15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用吗?
王女士的住宅坐落雪松路,是一套两室一厅的独用公房,原承租人是老公卞大明。夫妻俩下岗后,王女士找了一份帮人洗车的作业,就带着女儿到别处暂住,房子由卞大明一人寓居。上一年7月的一天,卞大明忽然告诉她,雪松路的房子已被他以6万元卖掉!王女士起先还以为老公在恶作剧,到物业公司一探问,才知道房子确已易主,买房的顾先生一家现已装饰入住。她顿感满腹痛苦:自己为作业便利带女儿另居它处,现在却落得无家可归!她勃然将老公告上法庭,一起被她列为被告的,还有参加卖房的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及房子的买主。
本来,卞大明瞒着妻子在浩依房地产咨询公司挂牌售房,并交给该公司一份“家庭协议书”,阐明其“经与妻子协商一致,赞同将房子交给‘浩依’进行生意,并托付‘浩依’全权署理有关手续”。卞大明还假造了妻子的签名,私自盖上了她的印章。2000年7月2日,在“浩依”公司的穿针引线下,卞大明与顾先生签订合同,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售出。之后,“浩依”公司又托付上海明玉房产咨询公司处理买顾主先生的入住手续。“明玉”公司为此假造了两份“住宅配售单”,一份将卞大明一家从雪松路房子迁出,一份将顾先生一家以分配方式迁入。
普陀区法院审理以为
卞大明选用假造妻子签名、盖章的手法私行将房子售出,侵犯了妻子和女儿的合法寓居权。而根据规则,像卞大明一家寓居的独立成套的公房,不得进行使用权的生意生意,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明知此规则仍相互勾结,违规操作,也应承当差错责任。故该房子中介合同应属无效。至于买顾主先生,因为不知情而无差错。至此,王女士为自己和女儿讨回了一份公正。
王女士的住宅坐落雪松路,是一套两室一厅的独用公房,原承租人是老公卞大明。夫妻俩下岗后,王女士找了一份帮人洗车的作业,就带着女儿到别处暂住,房子由卞大明一人寓居。上一年7月的一天,卞大明忽然告诉她,雪松路的房子已被他以6万元卖掉!王女士起先还以为老公在恶作剧,到物业公司一探问,才知道房子确已易主,买房的顾先生一家现已装饰入住。她顿感满腹痛苦:自己为作业便利带女儿另居它处,现在却落得无家可归!她勃然将老公告上法庭,一起被她列为被告的,还有参加卖房的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及房子的买主。
本来,卞大明瞒着妻子在浩依房地产咨询公司挂牌售房,并交给该公司一份“家庭协议书”,阐明其“经与妻子协商一致,赞同将房子交给‘浩依’进行生意,并托付‘浩依’全权署理有关手续”。卞大明还假造了妻子的签名,私自盖上了她的印章。2000年7月2日,在“浩依”公司的穿针引线下,卞大明与顾先生签订合同,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售出。之后,“浩依”公司又托付上海明玉房产咨询公司处理买顾主先生的入住手续。“明玉”公司为此假造了两份“住宅配售单”,一份将卞大明一家从雪松路房子迁出,一份将顾先生一家以分配方式迁入。
普陀区法院审理以为
卞大明选用假造妻子签名、盖章的手法私行将房子售出,侵犯了妻子和女儿的合法寓居权。而根据规则,像卞大明一家寓居的独立成套的公房,不得进行使用权的生意生意,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明知此规则仍相互勾结,违规操作,也应承当差错责任。故该房子中介合同应属无效。至于买顾主先生,因为不知情而无差错。至此,王女士为自己和女儿讨回了一份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