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是否必经行政确权前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6:13
侵略承揽经营权胶葛案子是否必经行政确权前置程序
事例:松桃县罗某一家除爸爸妈妈外还有一兄一弟,在老屋坎下有三块衔接的承揽地,东边一块为爸爸妈妈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A),中心一块为罗某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B),西边一块为同村同组李某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C)。1995年,同村李某为了便于管理,将承揽地C与罗某爸爸妈妈坐落别处的承揽地交换。1996年,罗某爸爸妈妈给大儿子罗甲建筑房子时,因承揽地A面积较小,为了建筑宽阔的房子和留足通往老屋的路途,未经罗某赞同将罗某的承揽地B占用了一部分,因而两家发作胶葛。1997年罗某与爸爸妈妈之间的承揽地胶葛在镇司法所、法令服务所、土管所和村民委员会的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并制作了调停书,该协议确认:罗某爸爸妈妈由于大儿子修房占用罗某部分承揽地,因而用李某置换过来的承揽地C补偿给罗某。至此,上述承揽地C经过两次流通成为罗某的承揽地已成既定现实。1999年乡村土地遍及办证,经村委会和松桃县公证处公证,罗某承揽地B的尚存部分和经过补偿置换过来的承揽地C都依法挂号到其土地承揽证上,再一次确认了罗某对承揽地C享有独立的合法权力。2001年,罗某弟罗乙不管罗某对立,在承揽地C上建筑房子,罗某曾多次找到村组织出头调停,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12年4月,无法的罗某向松桃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定罗乙撤除建筑在罗某承揽地上的房子。庭审中,原告供给了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彻底的、排他的权属。相反,被告罗乙没有供给任何依据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权力,但一审法院以为:罗某与罗乙因土地使用权发作胶葛,应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驳回原告罗某的申述。罗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剖析:
本案是我所赵律师署理原告处理的实在案子,尽管成果并非如法令规则予以裁判。但本案仍是值得高度注重和注重的,期望读者在触及相似本案的时分,能够精确掌握法令关系,正确理解诉讼前置程序。至此,简略论述本案一、二审的处理不当的理由:
一审法院依据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以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当。该条所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因权属不明,这儿的权属不明主要是因鸿沟不明,挂号堆叠或是当事两边均无有关权属法定文件引起的争议需求确权的案子应领先发动行政确权,对确权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也可直接申述,这是毫无争议的。而本案原告具有权属法定文书,且文书上记载的鸿沟清晰可见,被告则无任何权属证明,至此,本案承揽地C为原告享有仅有权属彻底确认,不归于权属不明的案子,因而本案不能适用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对因乡村承揽经营权发作的侵权胶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结合本案被告在原告承揽地上建筑房子的侵权现实,依法由人民法院统辖毫无争议。且一审法院依据的是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而《乡村土地承揽法》和《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都是在2002以后年施行的,依据新法效能先于旧法的准则,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本案,因而一、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不光引证的法令规则现已失效(因2004年《土地管理法》已修正),更没有仔细适用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的有关法令规则。
经过上述的剖析,本案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归于法院受理规模,依照有关法理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只能仅仅就原告的诉求,判定是否支撑原告诉请。即,假如法院以为原告的依据能充分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合法权力,又能证明被告罗乙的确施行了侵权行为,那么法院依法就应当判定被告撤除建筑的房子,不然,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一、二审法院却以原告没有发动行政确权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申述,这实质上一则是把原告的侵权诉求按确权诉求来处理,严峻危害原告在诉讼活动中对诉权处置的合法权力;二则是当时部分审判员故意歪曲适用诉讼前置程序推诿作业,下降自己作业中的法令危险,不惜代价危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以求一尘不染。
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2014年1月20日星期
事例:松桃县罗某一家除爸爸妈妈外还有一兄一弟,在老屋坎下有三块衔接的承揽地,东边一块为爸爸妈妈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A),中心一块为罗某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B),西边一块为同村同组李某经营管理(简称承揽地C)。1995年,同村李某为了便于管理,将承揽地C与罗某爸爸妈妈坐落别处的承揽地交换。1996年,罗某爸爸妈妈给大儿子罗甲建筑房子时,因承揽地A面积较小,为了建筑宽阔的房子和留足通往老屋的路途,未经罗某赞同将罗某的承揽地B占用了一部分,因而两家发作胶葛。1997年罗某与爸爸妈妈之间的承揽地胶葛在镇司法所、法令服务所、土管所和村民委员会的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并制作了调停书,该协议确认:罗某爸爸妈妈由于大儿子修房占用罗某部分承揽地,因而用李某置换过来的承揽地C补偿给罗某。至此,上述承揽地C经过两次流通成为罗某的承揽地已成既定现实。1999年乡村土地遍及办证,经村委会和松桃县公证处公证,罗某承揽地B的尚存部分和经过补偿置换过来的承揽地C都依法挂号到其土地承揽证上,再一次确认了罗某对承揽地C享有独立的合法权力。2001年,罗某弟罗乙不管罗某对立,在承揽地C上建筑房子,罗某曾多次找到村组织出头调停,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12年4月,无法的罗某向松桃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定罗乙撤除建筑在罗某承揽地上的房子。庭审中,原告供给了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彻底的、排他的权属。相反,被告罗乙没有供给任何依据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权力,但一审法院以为:罗某与罗乙因土地使用权发作胶葛,应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驳回原告罗某的申述。罗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剖析:
本案是我所赵律师署理原告处理的实在案子,尽管成果并非如法令规则予以裁判。但本案仍是值得高度注重和注重的,期望读者在触及相似本案的时分,能够精确掌握法令关系,正确理解诉讼前置程序。至此,简略论述本案一、二审的处理不当的理由:
一审法院依据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以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当。该条所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因权属不明,这儿的权属不明主要是因鸿沟不明,挂号堆叠或是当事两边均无有关权属法定文件引起的争议需求确权的案子应领先发动行政确权,对确权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也可直接申述,这是毫无争议的。而本案原告具有权属法定文书,且文书上记载的鸿沟清晰可见,被告则无任何权属证明,至此,本案承揽地C为原告享有仅有权属彻底确认,不归于权属不明的案子,因而本案不能适用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对因乡村承揽经营权发作的侵权胶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结合本案被告在原告承揽地上建筑房子的侵权现实,依法由人民法院统辖毫无争议。且一审法院依据的是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而《乡村土地承揽法》和《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都是在2002以后年施行的,依据新法效能先于旧法的准则,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本案,因而一、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不光引证的法令规则现已失效(因2004年《土地管理法》已修正),更没有仔细适用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的有关法令规则。
经过上述的剖析,本案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归于法院受理规模,依照有关法理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只能仅仅就原告的诉求,判定是否支撑原告诉请。即,假如法院以为原告的依据能充分证明其对承揽地C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合法权力,又能证明被告罗乙的确施行了侵权行为,那么法院依法就应当判定被告撤除建筑的房子,不然,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一、二审法院却以原告没有发动行政确权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申述,这实质上一则是把原告的侵权诉求按确权诉求来处理,严峻危害原告在诉讼活动中对诉权处置的合法权力;二则是当时部分审判员故意歪曲适用诉讼前置程序推诿作业,下降自己作业中的法令危险,不惜代价危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以求一尘不染。
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2014年1月20日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