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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对前夫与他人所生的儿子有抚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1:46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事例
郭某与李某于1981年成婚。婚后,由于郭某不能生育,李某在外与别人有不正当联系,并于1992年1月15日生育男孩李某清。李某清出世后,就和李某、郭某共同日子在一同。2004年2月24日,李某与郭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掌管调停,自愿达到离婚协议,并确认李某清由李某抚育。天有不测风云,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遭到蛇咬,因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4日逝世。李某清以日子费与学习费用无着落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郭某承当抚育费职责。
剖析
李某清与郭某之间是什么联系?一般的讲,继子女是指老公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爸爸妈妈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继配的称号。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指在生爸爸妈妈一方逝世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这里有一个显着的特色,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爱人之间是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本案有些特别,李某清既不是郭某的老公与前妻所生,对郭某来说不是法令上规则的继子;也不是郭某与李某收养的,不是养子;而是李某与别人的非婚生子。但李某清与李某之间存在父子联系,这一点与法令上对继子女的界说比较挨近,因而李某清与郭某之间认定为继母子联系比较恰当。
依据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是否存在抚育联系,能够分为拟制血亲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和直系姻亲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前者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必需要有共同日子的法令现实,后者则没有共同日子。两者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不同,我国《婚姻法》的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因而前者的法令结果与血亲联系的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联系相同;后者没有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跟着生爸爸妈妈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联系的消除,直系姻亲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当然地消除;但拟制血亲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并不当然免除,由于其现已构成了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这种拟制血亲的免除,一般取决于继爸爸妈妈一方。由于继爸爸妈妈在此之前对继子女承当了抚育责任,依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准则,继爸爸妈妈应享有选择权。假如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联系能够免除,继子女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可是离婚后,假如生爸爸妈妈逝世,继父或继母是否仍有责任持续抚育继子女?也就是说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联系是否能够当然康复?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清晰的规则。但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是仍有责任持续抚育继子女。这看作是前面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延伸,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李某清虽不是郭某所生,但与郭某共同日子了12年之久,应该说李某清与郭某之间现已构成了拟制血亲的继母与继子联系。这种联系在法令上等同于母子联系。在李某与郭某协议离婚后,两边约好李某清由李某抚育,郭某与李某清之间的这种拟制血亲联系免除了。现由于李某逝世,李某清的亲生母亲又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为维护李某清的健康成长,郭某应承当起持续抚育的责任。假如在李某清成年之前找到了其亲生母亲,郭某能够恳求法院改变对李某清的抚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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