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3:02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6-08-18收效日期:2006-08-18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来,部分区域反映,单个保险公司对其出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依照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出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则申报交税,而是待请求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取得同意后,对未予同意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交纳营业税。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避免国家税款丢失,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各保险公司有必要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18号)的规则,对出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阅同意免征营业税曾经,按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阅并排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交纳的营业税能够从今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营业税方针,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则进行营业税交税申报和处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要安排对本区域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出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交税状况的税收查看,并将查看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