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合理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6:47【关键词】离婚一起产业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海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竣奇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16日离婚。该院(1998)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停书承认坐落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两室一厅住宅一套,由原、被告一起寓居运用(各自一半)。原、被告两边自离婚后一向一起寓居在该房子至今。
1998年1月15目,郑房改审字(1998)007号文件赞同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依照《郑州市出售公有住宅实施办法》将包含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子在内的71套住宅出售给员工,被告以购房人的名义于1998年1月15日向售房单位交纳总购房款22050.13元。2000年9月22日,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书,郑州市木材总公司将坐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原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子一套(建筑面积66.85平方米)出售给被告,房子金额为22050.13元。郑州市房管局于2001年9月12日颁发了坐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子的一切权证(郑房权证字第0101043362号),该一切权证挂号的一切权人为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坐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子进行评价,经该院委托后,河南康鑫源房地产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豫郑康鑫源评司鉴[2008]房鉴字第054号司法鉴定书,评价成果承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的房地产根据评价意图在评价时点或许完成的清算价值为人民币168000元。
【裁判关键】
原审法院以为,原、被告两边在该院调停离婚时,因原、被告两边一切的坐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O号房子(原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未获得房子一切权证,该院(1998)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停书承认该房子由原、被告一起寓居运用(各自一半)。后郑州市房管局颁发了该房子的一切权证。现原告要求依法切割该房子的恳求根据理由足够,该院予以支撑。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子一切权证挂号的一切权人为被告,故该房子归被告一切为宜,被告应按该房子评价价值的一半支交给原告84000元。被告恳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的辩称,根据理由缺乏,该院不予采用。
二审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离婚时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子是否属夫妻一起产业?
【法令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一起产业属两边一起一切,两方有平等的一切权。夫妻的一起产业还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产业的添加和削减。也便是产业和债款一起存在,都属夫妻一起一切,债款一起分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规模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第一是薪酬、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或两边的薪酬、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助;第二是出产、运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两边从事出产、运营的收益;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具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是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边因承继遗产和承受赠与所得的产业。第五是便是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所以,在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1998年7月15日处理离婚手续,可是关于该房子的产权在1998年1月16日开端转制,那时候,上诉人就现已处理了房子的生意手续,所以该房子的一切权依然归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尽管上诉人是在2000年获得该房子的一切权证书,可是在因为上诉人在婚姻期间的购买行为现已构成实践对该房子的一切权,所以该房子终究仍是归于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一切产业,归于夫妻共有产业的规模,根据上述婚姻法的规则,该产业仍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