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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1:09

民用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办理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翔运转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办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翔根本规矩》和《民用机场办理条例》,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同意、运用、保护,以及与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相关的飞翔服务研讨活动。
第三条 本规矩中的飞翔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转所规矩的、按次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翔的要求,如飞翔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矩和约束等,一般包含起飞离场程序、出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候程序等,分为外表飞翔程序和目视飞翔程序两类。外表飞翔程序包含传统导航飞翔程序和根据功能导航(PBN)飞翔程序。
机场运转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转约束,包含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级。
第四条 运送机场应当树立外表飞翔程序,根据需求树立目视飞翔程序。通用机场能够树立外表或许目视飞翔程序。
第五条 我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担任全国民用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监督办理,拟定相关方针和技术标准,对飞翔程序规划人员和单位施行办理。
第六条 我国民用航空区域办理局(以下简称区域办理局)担任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同意和办理,安排机场试飞,监督查看施行状况,详细担任飞翔程序规划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办理安排担任机场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修正、优化、保护及报批作业。
机场办理安排应当树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作业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章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根本要求
第八条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翔航线和高度上具有规矩的超障余度,能够安全飞越或避开障碍物;
(二)满意航空器功能要求,便于飞翔驾驶员操作,有利于进步航空器运转的安全、正常和功率;
(三)契合空域运用要求,便于供给空中交通服务,削减飞翔抵触的或许性,有利于进步机场容量和运用功率;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下降噪音影响,削减燃油耗费;
(五)与城市建造规划相和谐;
(六)有助于飞翔新技术运用的推动。
第九条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应当考虑下列要素:
(一)地势和障碍物特征及净空处理计划;
(二)机场设备、设备确保条件;
(三)航空器类别、功能和机载设备;
(四)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需求;
(五)驾驶员的操作;
(六)空域状况;
(七)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联接;
(八)空中交通服务办法;
(九)航空气候特色;
(十)环境影响、机场展开和城市规划。
第十条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应当恪守世界民航安排(ICAO)《空中飞翔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转》(Doc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矩。因地势条件、空域运用等原因,确需违背上述标准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民航局的特别同意。
第十一条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可由机场办理安排自行完结,也可托付飞翔程序规划单位完结。
第十二条 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进程中,拟定单位应当寻求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办理部分等相关单位的定见,上述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三条 机场办理安排担任与当地政府和谐军民航有关单位,一起处理飞翔程序规划所需空域条件。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送机场飞翔程序规划
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运送机场的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与机场选址、规划和建造同步进行,一般分为四个进程:
(一)飞翔程序预先研讨;
(二)飞翔程序计划研讨;
(三)飞翔程序初步规划;
(四)飞翔程序正式规划。
第十五条 “飞翔程序预先研讨”是在运送机场选址或许项目主张书(预可行性研讨)阶段,根据飞翔运转环境的根本要素,对备选场址或计划进行飞翔程序方面的归纳剖析和比选证明,推选对航空器运转和空中交通办理较为有利的场址或计划。主要内容包含:
(一)净空条件;
(二)空域状况;
(三)气候要素;
(四)跑道根本构型和运转办法;
(五)导航设备根本计划;
(六)航线和进离场根本计划;
(七)对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影响;
(八)关于地势和空域杂乱的场址,还应当包含对起飞、最后进近的详细核算和阐明,以及其他证明所需材料;
(九)军民航和谐定见。
第十六条 “飞翔程序计划研讨”是在运送机场建造可行性研讨阶段和
机场总体规划阶段,根据确认的场址和预可行性研讨定论,或许根据机场的总体规划计划,确认飞翔程序根本计划。主要内容包含:
(一)跑道构型和方位;
(二)空域规划计划;
(三)航线和进离场计划;
(四)导航设备布局和目视助航设备;
(五)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转最低标准;
(六)净空操控的根本要求和净空处理计划;
(七)军民航飞翔程序和谐状况和定论。
第十七条 “飞翔程序初步规划”是在运送机场工程可行性研讨取得同意后,根据同意的建造规划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计划、空域和谐计划和导航台址预选状况,提出飞翔程序的详细规划计划。主要内容包含:
(一)导航设备的类型和方位的需求;
(二)航线划设详细计划;
(三)飞翔程序详细规划及证明定论;
(四)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转最低标准;
(五)高度表拨正程序;
(六)机场净空处理和保护计划;
(七)根据机场运转需求寻求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控制部分等单位定见的状况。
第十八条 “飞翔程序正式规划”是在运送机场建造竣工阶段,根据实践的跑道、导航设备、目视助航设备、障碍物等以及空域约束,确认正式运用的飞翔程序。主要内容包含:
(一)飞翔程序规划详细进程和定论;
(二)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转最低标准;
(三)高度表拨正程序;
(四)标准外表出场程序;
(五)标准外表离场程序;
(六)外表进近程序;
(七)目视飞翔程序(如需求);
(八)寻求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控制部分等单位定见的状况;
(九)其他有关飞翔材料。
第十九条 飞翔程序规划陈述应当依照民航局的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第三节 运送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修正和优化
第二十条 呈现下列状况时,运送机场办理安排应当根据需求对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正和优化:
(一)空域或许航路、航线调整以及控制、运转办法的改动;
(二)导航设备和目视助航设备的改动以及飞翔新技术的运用;
(三)运转的航空器类别发作改动;
(四)障碍物状况改动;
(五)跑道状况改动;
(六)飞翔程序规划标准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原则发作改动;
(七)机场运转需求发作明显改动;
(八)其他或许影响飞翔程序履行和正常运用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修正或许优化,能够根据详细状况参照本规矩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同意、校验、试飞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飞翔程序预先研讨在编制运送机场选址陈述和运送机场工程项目主张书(预可行性研讨陈述)时完结,飞翔程序计划研讨在编制运送机场工程可行性研讨陈述或机场总体规划陈述时完结。飞翔程序预先研讨和飞翔程序计划研讨的专家评定作业与机场建造的专家评定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飞翔程序初步规划”陈述由运送机场办理安排报区域办理局查看并出具定见。
第二十四条 “飞翔程序正式规划”陈述由运送机场办理安排报区域办理局同意。
飞翔程序同意后,应当进行飞翔程序校验,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进行机场试飞。运送机场办理安排应将飞翔程序校验状况报送区域办理局,校验成果及相应作业安排依照第二十八条履行。
第二十五条 运送机场的飞翔程序校验由机场办理安排承当,由民航局飞翔校验安排依照有关标准详细施行。
第二十六条 履行飞翔程序校验使命的航空器的机载设备、功能应当契合所校验飞翔程序的要求。
履行飞翔程序校验使命的机组应当了解飞翔程序规划和运转最低标准拟定的相关常识,具有飞翔程序校验才能,了解所校验的飞翔程序。
飞翔程序校验完毕后,飞翔校验安排应当向机场办理安排提交校验陈述。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状况下,应当安排机场试飞:
(一)新建、改建、扩建运送机场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取得同意后;
(二)已运转机场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发作严重改动的;
(三)因为飞翔新技术的运用,已运转机场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做出修正的。
机场试飞由区域办理局依照民航局有关规矩安排展开。
第二十八条 飞翔程序校验或机场试飞后,区域办理局安排相关单位对校验或试飞成果进行评价,需求修正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由机场办理安排从头修订后,报区域办理局同意。
第二十九条 运送机场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由民航局航空情报服务安排依照相关规矩发布。
第四章 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运用和保护
第三十条 驾驶员、飞翔签派员、空中交通控制员和机场办理安排航务办理人员应当把握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根本常识,了解飞翔程序的运用要求,依照发布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安排施行飞翔、运转确保和供给空中交通服务。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管
理部分等单位或许个人发现飞翔程序或运转最低标准存在缺点、过错或许不安全要素时,应当及时向机场办理安排陈述。机场办理安排应当树立恰当的办法和作业程序,搜集飞翔程序的运用状况和主张,及时回复并展开修正、优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机场办理安排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巡视,监控或许影响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固定或活动障碍物的改动状况,必要时应当和谐有关部分依照民航局相关规矩展开安全评价,提出处理计划。
空中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第二十条(一)、(二)有关内容向相关机场和区域办理局进行洽谈和通报,以便机场办理安排修正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
第三十三条 呈现导航设备、目视助航设备或气候勘探设备毛病或许其他影响安全运转的紧急状况,需求当即暂时改动飞翔程序和进步运转最低标准时,机场办理安排应当以飞翔布告等方式当即修正并告诉有关运转单位和人员,但过后应当及时向区域办理局陈述并取得同意。紧急状况消除后,应当及时恢恢复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并陈述区域办理局。
如导航设备和气候勘探设备隶属于空中交通办理部分,在该设备呈现毛病或许其他影响安全运转的紧急状况时,空中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及时通报机场办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在有特别运转需求时,经区域办理局同意,航空器运营人能够树立自己专门运用的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并告诉机场办理安排和空中交通办理部分,不然不得施行该运转。
第五章 飞翔程序规划人员和单位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民航局担任安排拟定飞翔程序规划人员训练大纲。
第三十六条 飞翔程序规划人员承当规划作业应从事飞翔程序规划见习一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飞翔程序规划单位应当具有3名(含)以上规划人员,具有恰当的作业场所、设备、规划软件等条件,树立相应质量确保体系,并在民航局存案。
第三十八条 飞翔程序规划单位应当确保其飞翔程序规划人员具有必要的飞翔程序规划相关常识和技术,了解有关飞翔程序规划标准,并参与根底训练和定时训练。
飞翔程序规划人员根底训练和定时训练应当契合民航局拟定的训练大纲要求。
关于自行完结飞翔程序规划作业的机场办理安排,该安排应确保其飞翔程序规划人员满意本条要求。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三十九条 民航局、区域办理局根据责任对民用机场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作业施行监督查看。
第四十条 民航局担任对飞翔程序规划人员训练大纲履行状况进行查看。查看中发现实践履行与训练大纲不一致的状况,训练单位应向民航局提交状况阐明并取得民航局认可。在此期间,训练单位不得持续展开飞翔程序规划人员训练。
第四十一条 区域办理局对飞翔程序规划单位的存案状况、飞翔程序规划人员的训练、资质和记载保存施行监督查看。
第四十二条 区域办理局对机场办理安排作业展开状况进行查看。查看中发现民用机场办理安排未严格履行第七条相关要求,区域办理局应责令其期限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矩第二十条,运送机场办理安排未对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进行及时修正、优化的,由区域办理局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矩第三十三条,机场办理安排未对飞翔程序和运转最低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并发布相关信息的,由区域办理局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矩第三十七条,飞翔程序规划单位未在民航局存案的,由区域办理局责令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6日起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标准的拟定与施行规矩》(民航总局令第98号)和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的《我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标准的拟定与施行规矩〉的决议》(民航总局令第119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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