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4:18保单是否为稳妥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
某饲料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500吨豆粕,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8月27日,饲料公司将货品运进大连港。因某稳妥公司与大连港有长时间代理稳妥业务合同联系,饲料公司按每吨1500元的价格对2500吨豆粕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归纳险,并交纳了保费。大连港在《水路货品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稳妥公司的稳妥印章。
装船进程天降大雨,因承运船只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封闭,形成已装船货品被雨淋湿,大连港及时通知了稳妥公司。承运人向饲料公司出具了“货品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载。9月3日,稳妥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严峻, 9月30日才靠泊卸货。依据理货证明,所卸下货品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作霉变。稳妥公司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饲料公司赶快采纳各种补救措施,防止扩展丢失。饲料公司行将受损严峻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共形成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丢失。饲料公司依据保单项稳妥公司索赔。
稳妥公司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职责形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依照实践丢失补偿,超越限额部分由稳妥公司在稳妥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并且依据本案实践情况,稳妥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稳妥单在货损发作之后,发作货损时,稳妥合同还没建立。因而,饲料公司要求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补偿丢失的理由是不建立的。
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自28日稳妥公司代理人在《货品承运登记单》上加盖稳妥公司印章、饲料公司按稳妥公司代理人要求处理货品稳妥时起,稳妥合同即告建立。稳妥公司应按合同约好对饲料公司的货损予以补偿。
[定论]:
1.投保单是投保人对稳妥人的一种稳妥要约,一般情况下只需稳妥人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签章认可,稳妥合同即告建立。稳妥人是否签发稳妥单给投保人,并不影响投保人与稳妥人世的权利义务联系。假如稳妥人没有直接在投保单上签章赞同承保,而是以稳妥单的方式表示赞同承保,那么假如稳妥人没有签发稳妥单,就不能证明稳妥合同现已建立。
2.投保的货品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后,投保人(被稳妥人)既可向有职责的承运人索赔,也可向稳妥人索赔。假如投保人(被稳妥人)向稳妥人索赔,稳妥人在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有职责的承运人追偿,承运人依据有关规定在限额内补偿。
3.关于不足额投保发作部分丢失时的赔付理算,要注意份额赔付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