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7:31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定和裁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色:
1、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标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标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 。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必经的程序。即全部判处死刑案子的判定、裁决,都只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干发作法律效力和交给履行。
3、 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法具有特别性。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子,在通过一般程序审理后,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自动报请的。而且按照有关规则,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法只能按人民法院安排体系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请复核和核准。
4、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许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子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厉的规则。
现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死刑案子核准权的把握应是:死刑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外,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赞同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掠夺,爆破,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子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此外,依据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违法死刑案子的告诉》和1993年8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违法死刑案子的告诉》,云南省、广东省的毒品违法死刑案子的核准权,依法分别由两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