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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保证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3:21

关于《机关动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合同》相关确保职责的
法令定见书
某稳妥公司: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现特就贵公司是否应当根据于2003年6月3日签发的稳妥单号为:********的《机动车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单》(以下简称:《确保稳妥单》)及《**********机动车辆消费告贷确保稳妥条款》(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以下简称:《条款》](注:《确保稳妥单》与《条款》以下总称《确保稳妥合同》)所记载内容承当稳妥职责的法令问题提出如下定见,供贵单位参阅。
一、《确保稳妥单》内容的扼要表述。
1、2003年6月2日,投保人*****向*****银行昆明分行金碧路支行(以下简称:被稳妥人)提出告贷请求,并向被稳妥人填写了《轿车消费告贷请求表(暨审批表)》(编号为:******),2003年6月10日,投保人***与被稳妥人签订了编号为:*****的《轿车消费告贷告贷合同》、《轿车消费告贷典当合同》,并于2003年6月11日向投保人发放了告贷30万元。
2、2003年6月3日,经销商*******轿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投保人*****开具了《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清晰记载:“根据云南省政府43号令,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公安车管所部分处理注册挂号”。
3、2003年6月3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请求,贵公司签发了以****银行为被稳妥人的《确保稳妥单》。
4、到出具本定见书之日止,《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没有处理机动车注册挂号手续和未按规则机动典当挂号手续,其次,投保人接连未按《轿车消费告贷告贷合同》的规则如期偿还告贷已达六个月以上。
二、本法令定见书所要处理的法令问题。
在《确保稳妥合同》所规则的稳妥事端发生前,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未实行《确保稳妥合同》约好的职责,稳妥人是否应当承当稳妥补偿职责的问题。
三、出具本法令定见的根据。略
四、法令剖析定见。
(一)、《确保稳妥合同》是根据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构成的由稳妥人签发稳妥单而构成的合同文书,是由作为确保人的稳妥人为作为被确保人的被稳妥人向权力人供给担保的一种方式,在呈现满意《确保稳妥合同》约好的条件时,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承当补偿职责。合同中权力、职责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在《确保稳妥合同》中进行约好而得以确认。
而《担保法》所规则的确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而与债权人缔结的协议。合同中权力、职责内容是由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好而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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