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爷爷奶奶对孙子有没有探望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1:10
(一)根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成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爱情不好,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育,艾某每月付必定的抚育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头,彭某再婚后,为防止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贰言,要求他们未经她的赞同不要私行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以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贰言未予答理,依然经常去艾某某地点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物给艾某某吃。原告以为这样不定时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胃口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阻碍小孩的正常学习,然后诉至法院。
(二)裁判根据及主要内容
受案法院审理以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两边无贰言,在恰当的场所,有控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贰言的情况下,不谅解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则,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则,只要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作了如下判定:被告艾某、魏某往后未经原告彭某答应,不得私行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三)点评:
探望权,指定时或不定时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力。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令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爸爸妈妈的一项根本权力,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掠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两边无贰言,在恰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假如小孩已离婚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本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贰言,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令规则,由于法令没有赋予其探望权。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贰言的情况下,以为探望孙子是无可厚非的,不谅解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则,所以法院判定二被告未经原告答应,不得私行探望孙子是正确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