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3:17
网友咨询:现役武士提出离婚案子法则是怎样规则的?
衡水律师为你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武士提出离婚案子应参照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履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则:“现役武士提出离婚,应持严厉稳重的情绪,要不违背法则,不败坏品德。请求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则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武士提出离婚的案子,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则参照履行。对案子的处理,应尊重部队定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络,一起做好当事人的思维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子具体状况,根据婚姻法25条的规则处理
武士离婚条件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武士,非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状况:
一是如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两边到当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离婚挂号。
二是如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需求留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状况,都未规则军内调停程序;二是对第二种状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赞同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即除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外,是否赞同离婚是武士的个人权力,政治机关不能替代武士做出是否赞同离婚的决议。
衡水律师为你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武士提出离婚案子应参照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履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则:“现役武士提出离婚,应持严厉稳重的情绪,要不违背法则,不败坏品德。请求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则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武士提出离婚的案子,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则参照履行。对案子的处理,应尊重部队定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络,一起做好当事人的思维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子具体状况,根据婚姻法25条的规则处理
武士离婚条件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武士,非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状况:
一是如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两边到当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离婚挂号。
二是如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需求留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状况,都未规则军内调停程序;二是对第二种状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赞同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即除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外,是否赞同离婚是武士的个人权力,政治机关不能替代武士做出是否赞同离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