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00
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8年8月8日挂号成婚,共同日子一个月后,女方外出打工。同年9月22日男方父亲便上女方娘家喧嚷要求女方爸爸妈妈退回礼金10000元和因婚姻形成的损失费10300元。女方爸爸妈妈无法与男方父亲签定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好于2008年9月23日女方爸爸妈妈给付上述金钱20300元。女方爸爸妈妈按约履行了上述协议。2009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某男诉某女离婚胶葛一案,某女以为,礼金款是由其收取的,其爸爸妈妈无权对此款处置,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书,由男方父亲退回其拿回的礼金款20300元。不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爸爸妈妈达到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用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此协议为有用协议。第二种定见以为,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成婚前给付彩礼的,有必要以离婚为条件,才干考虑支撑给付人的返还恳求。能够必定的是,假如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法院将不予支撑。由于此刻两边是夫妻关系,其收受的礼金为家庭共有,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别约好,法令规则应遵从夫妻法定产业共有制。任何一方的爸爸妈妈均无权对其子女的共有产业予以处置。关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假如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撑。本案中,男女两边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又在一同共同日子了,关于礼金款不存在返还的景象。男方父亲采纳逼迫手法签定的取回彩礼协议违反了法令禁止性规则,故为无效协议。其次,现实日子中,收受彩礼的景象许多,有些彩礼的确是给交给女方娘家的,可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购置各种成婚物品。有时为了顾及体面,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已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责任。综上所述,此案当事人爸爸妈妈达到离婚退礼协议为无效协议。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