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11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公民大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两个要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童大危害,或仅构成严重丢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违法。
构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其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作业,直接导致民政目标的人身伤亡、房子坍毁、财产丢失、家畜伤亡,
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作业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丢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移用的抚恤作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日子补助费。(2)移用的救助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助费、无日子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日子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移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移用的救灾物资,系食物、药品、医疗器械、日子必需品。(5)移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屡次移用屡教不改的。(7)移用特定款物用于糟蹋糟蹋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移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运用收回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途径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把握并周转运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出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依据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施有偿运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招引筹措社会资金而构成的,能够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移用。移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违法的,能够移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大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才能,为贫困区域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总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运用部分,并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翻滚运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方式。对移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移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作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作业中,不光存在救灾费、救助费、抚恤费相互之间代替调剂的状况,并且存在着国家特定金钱与其他民政作业调剂运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归于移用性质,答复是必定的。不光不能拿救灾、救助、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作业开支,并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归于移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金钱“专款专用”的规则。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作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状况较为杂乱,对这些行为不以违法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献资金物资运用中的移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世界救灾帮助方针发生变化,欢迎并承受世界社会向我灾区供给人道性质的帮助。境外捐献的救灾款物,不管经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承受手续,都归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移用。其用处由国家规则。来不及等候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运用范围运用。依照1991年 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组织运用境外捐献资金存关事宜的告诉》规则:假如境外捐献资金已有清晰意向,而这些资金运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则的资金用处不符时,能够与捐献方洽谈处理。如捐献方坚持某一运用意向,也能够答应。如一些外援捐献后,固执要将其捐献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校园,在何区域设所医院等。这种状况下,假如政府方面洽谈后赞同捐献者的志愿,则其志愿成为法定特定用处,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处,将受捐献的款物挪为他用,是不合法的移用行为。但对境外捐献的救灾资金,假如捐献方无清晰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运用规则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处,则其行为是移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移用问题。承受捐献的各类轿车,不管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往后,都能够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作业车辆,用于非救灾用处的其他民政作业,不存在移用问题,关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依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纳、分发、运用、办理的规则》:“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挂号造册,妥善保管,做好树立救灾物资储藏库房的预备。”假如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则收回,不作为救灾储藏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处,其性质归于移用,但鉴于其行为特色,不宜作为移用违法处理。
7、关于救灾稳妥资金和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的移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区域展开了救灾协作稳妥试点。救灾协作稳妥是救灾作业的一项底子变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依照救灾协作稳妥的性质和特色,稳妥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藏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稳妥本质上仍归于社会稳妥的一部分。移用救灾稳妥金的行为不宜以移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能够移用公款行为对待。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带有稳妥金的性质,中心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认必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树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依照规则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办理。依据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的特色,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金钱。移用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情节严重,构成丢失严重的,应以移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构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其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作业,直接导致民政目标的人身伤亡、房子坍毁、财产丢失、家畜伤亡,
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作业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丢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移用的抚恤作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日子补助费。(2)移用的救助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助费、无日子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日子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移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移用的救灾物资,系食物、药品、医疗器械、日子必需品。(5)移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屡次移用屡教不改的。(7)移用特定款物用于糟蹋糟蹋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移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运用收回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途径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把握并周转运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出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依据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施有偿运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招引筹措社会资金而构成的,能够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移用。移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违法的,能够移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大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才能,为贫困区域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总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运用部分,并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翻滚运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方式。对移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移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作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作业中,不光存在救灾费、救助费、抚恤费相互之间代替调剂的状况,并且存在着国家特定金钱与其他民政作业调剂运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归于移用性质,答复是必定的。不光不能拿救灾、救助、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作业开支,并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归于移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金钱“专款专用”的规则。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作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状况较为杂乱,对这些行为不以违法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献资金物资运用中的移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世界救灾帮助方针发生变化,欢迎并承受世界社会向我灾区供给人道性质的帮助。境外捐献的救灾款物,不管经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承受手续,都归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移用。其用处由国家规则。来不及等候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运用范围运用。依照1991年 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组织运用境外捐献资金存关事宜的告诉》规则:假如境外捐献资金已有清晰意向,而这些资金运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则的资金用处不符时,能够与捐献方洽谈处理。如捐献方坚持某一运用意向,也能够答应。如一些外援捐献后,固执要将其捐献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校园,在何区域设所医院等。这种状况下,假如政府方面洽谈后赞同捐献者的志愿,则其志愿成为法定特定用处,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处,将受捐献的款物挪为他用,是不合法的移用行为。但对境外捐献的救灾资金,假如捐献方无清晰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运用规则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处,则其行为是移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移用问题。承受捐献的各类轿车,不管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往后,都能够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作业车辆,用于非救灾用处的其他民政作业,不存在移用问题,关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依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纳、分发、运用、办理的规则》:“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挂号造册,妥善保管,做好树立救灾物资储藏库房的预备。”假如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则收回,不作为救灾储藏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处,其性质归于移用,但鉴于其行为特色,不宜作为移用违法处理。
7、关于救灾稳妥资金和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的移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区域展开了救灾协作稳妥试点。救灾协作稳妥是救灾作业的一项底子变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依照救灾协作稳妥的性质和特色,稳妥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藏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稳妥本质上仍归于社会稳妥的一部分。移用救灾稳妥金的行为不宜以移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能够移用公款行为对待。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带有稳妥金的性质,中心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认必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树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依照规则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办理。依据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的特色,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金钱。移用乡村救灾稳妥超付资金,情节严重,构成丢失严重的,应以移用特定款物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