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5:0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节 承揽的准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揽期限和承揽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五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刻而有保证的土地运用权,维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展开和乡村社会安稳,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一切和国家一切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
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刻安稳。
乡村土地承揽后,土地的一切权性质不变。承揽地不得生意。
第五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有权依法承揽由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乡村土地。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
第六条
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七条 乡村土地承揽应当坚持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联系。
第八条 乡村土地承揽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运用。未经依法赞同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
国家鼓舞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添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进步农业出产才能。
第九条 国家维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十条 国家维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别离离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责任担任全国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的辅导。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别离离按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二条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一切权。
国家一切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发包本团体一切的或许国家一切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
(二)监督承揽方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动、免除承揽合同;
(二)尊重承揽方的出产运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
(三)按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安排本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业根底设备建造;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出产运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承揽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造;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土地,不得给土地构成永久性危害;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承揽的准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揽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按照规则共同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相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
(二)民主洽谈,公正合理;
(三)承揽计划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四)承揽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发作承揽作业小组;
(二)承揽作业小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
(三)依法举行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讨论经过承揽计划;
(四)揭露安排实施承揽计划;
(五)签定承揽合同。
第三节 承揽期限和承揽合同
第二十条
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能够延伸。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揽方的称号,发包方担任人和承揽方代表的名字、居处;
(二)承揽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揽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揽土地的用处;
(五)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
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则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而改动或许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安排的分立或许兼并而改动或许免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运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动、免除承揽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
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承揽合同中约好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好。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团体经济安排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方法告诉发包方。承揽方在承揽期内交回承揽地的,在承揽期内不得再要求承揽土地。
第三十条
承揽期内,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妇女离婚或许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居住地日子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
第三十一条 承揽人应得的承揽收益,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
林地承揽的承揽人逝世,其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
第五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 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二)不得改动土地一切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免除承揽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动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承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土地的用处;
(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六)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交流、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恳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
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
第四十一条
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作业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经发包方赞同,能够将悉数或许部分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原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揽联系即行中止。
第四十二条 承揽方之间为展开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协作出产。
第四十三条 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依法流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适用本章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应当签定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承揽期限等,由两边洽谈承认。以投标、拍卖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经过揭露竞标、竞价承认;以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由两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直接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实施承揽运营,也能够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折股分给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后,再实施承揽运营或许股份协作运营。
承揽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避免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的,应当对承揽方的资信状况和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后,再签定承揽合同。
第四十九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五十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该承揽人逝世,其应得的承揽收益,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在承揽期内,其承继人能够持续承揽。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揽运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危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中止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补偿丢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出产运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规则回收、调整承揽地;
(三)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动土地承揽运营权而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
(六)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七)掠夺、危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八)其他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志愿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有关不得回收、调整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则的约好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责任或许实施责任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承当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逼迫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该流通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的,应当交还。
第五十九条
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许贪婪、移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揽方违法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承揽方给承揽地构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阻止,并有权要求承揽方补偿由此构成的丢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运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改动、免除承揽合同,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出产运营自主权,或许逼迫、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等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给承揽方构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责任;情节严峻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现已按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的,本法实施后持续有用,不得从头承揽土地。未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现已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越本团体经济安排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添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拟定实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处理方法
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行为,维护流通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展开,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根底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
第三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改动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不得危害利害联系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标准有序。依法构成的流通联系应当遭到维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乡村运营处理)部分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及合同处理的辅导。
第二章 流通当事人
第六条 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承揽土地是否流通、流通的目标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其承揽土地。
第七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揽方自愿托付发包方或中介安排流通其承揽土地的,应当由承揽方出具土地流通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托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揽方的书面托付,任何安排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法决议流通农户的承揽土地。
第九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能够是承揽农户,也能够是其他按有关法令及有关规则答应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安排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运营才能。
第十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方法、期限和详细条件,由流通两边相等洽谈承认。
第十一条 承揽方与受让方达到流通意向后,以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前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恳求。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维护土地,制止改动流通土地的农业用处。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通期间因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土地流通合同到期或许未到期由承揽方依法回收承揽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详细补偿方法能够在土地流通合同中约好或两边经过洽谈处理。
第三章 流通方法
第十五条 承揽方依法获得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契合有关法令和国家政策规则的方法流通。
第十六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入股方法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许悉数流通的,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两边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两边对交流土地原享有的承揽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也相应交流,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动挂号手续。
第十八条 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动、刊出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揽方之间能够自愿将承揽土地入股展开农业协作出产,但股份协作闭幕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揽农户。
第二十条 经过转让、交流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后,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契合法令和国家政策规则的方法流通。
第四章 流通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流通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洽谈共同的根底上签定书面流通合同。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式四份,流通两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各存案一份。
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揽方托付发包方或许中介服务安排流通其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应当由承揽方或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定。
第二十三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方法;
(五)流通土地的用处;
(六)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七)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八)流通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承认。
第二十四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当事人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恳求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不得逼迫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揽方提出的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处理存案,并陈述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
承揽方转让承揽土地,发包方赞同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陈述,并合作处理有关改动手续;发包方不赞同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揽方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向达到流通意向的承揽方供给共同文本格式的流通合同,并辅导签定。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挂号册,及时精确记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以转包、租借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相关挂号;以转让、交流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有关承揽合同和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动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对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材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纳交流、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当事人恳求处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挂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处理方法》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服务的中介安排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存案并接受其辅导,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供给流通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在辅导流通合同签定或流通合同鉴证中,发现流通两边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约好,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作业的辅导。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依法展开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辅导和处理作业,正确实施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发作争议或许胶葛,当事人应当依法洽谈处理。
当事人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停。
当事人不肯洽谈或许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过投标、拍卖和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能够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其流通处理参照本方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转让是指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作业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经承揽方恳求和发包方赞同,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其实施相应土地承揽合同的权力和责任。转让后原土地承揽联系自行中止,原承揽方承揽期内的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悉数灭失。
转包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出产运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好的条件对转包方担任。承揽方将土地交别人代耕缺乏一年的在外。
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入股是指实施家庭承揽方法的承揽方之间为展开农业经济,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协作出产运营;其他承揽方法的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许协作社等,从事农业出产运营。
租借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以必定期限租借给别人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租借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承租方按租借时约好的条件对承揽方担任。
本方法所称受让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触及乡村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揽合同胶葛;
(二)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
(三)承揽运营权流通胶葛;
(四)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五)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未实践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恳求处理。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未达到书面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裁定安排。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裁定统辖后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揽合同胶葛,以发包方和承揽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揽方是指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乡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景象承认:
(一)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揽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则的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揽胶葛案子的处理
第五条 承揽合同中有关回收、调整承揽地的约好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应当承认该约好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作的胶葛,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揽地另行发包,承揽方恳求返还承揽地的,应予支撑;
(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但归于承揽方弃耕、撂荒景象的,对其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恳求获益方补偿其在承揽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撑。
第七条 承揽合同约好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揽期限短于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的期限,承揽方恳求延伸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 承揽方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七条规则,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或许对承揽地构成永久性危害,发包方恳求承揽方中止危害、恢复原状或许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回收承揽地前,承揽方现已以转包、租借等方法将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且流通期限没有届满,因流通价款收取发作的胶葛,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承揽方现已一次性收取了流通价款,发包方恳求承揽方返还剩下流通期限的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二)流通价款为分期付出,发包方恳求第三人按照流通合同的约好付出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第十条 承揽方交回承揽地不契合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程序的,不得承认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开端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逼迫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承揽方恳求承认其与第三人签定的流通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承揽方恳求扫除阻碍、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
第十四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第十五条 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承认无效。对因而构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揽方不收取流通价款或许向对方付出费用的约好发作胶葛,当事人洽谈改动无法达到共同,且持续实施又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发作改动的客观状况,按照公正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租借地流通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处理。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归于林地承揽运营外,承揽地交回的时刻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完毕后或许下一播种期开端前。
对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投入,对方当事人恳求承揽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私行截留、扣缴承揽收益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承揽方恳求返还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建议抵销的,不予支撑。
三、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承揽费、承揽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承揽权的,应予支撑。但在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现已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经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后建议优先承揽权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则无法承认的,现已根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运用承揽地的人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但争议发作后一方强行先占承揽地的行为和现实,不得作为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恳求承认该流通无效的,应予支撑。但非因承揽方原因未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在外。
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除法令或许本解说有特别规则外,按照有关家庭承揽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规则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撑。
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
第二十三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抛弃共同安顿的家庭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安顿补助费的,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承认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当地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其他方法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或许权力责任接受者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五、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本解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胶葛案子时,应当侧重进行调停。必要时能够托付人民调停安排进行调停。
第二十七条 本解说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
实施前现已收效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共同的,以本解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解说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
实施前现已收效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共同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