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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9:22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疆土资源厅(局):为了树立统筹国家、团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证农人公正同享土地增值收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乡村土地征收、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宅基地准则改革试点作业的定见>的告诉》规则,咱们拟定了《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理金征收运用处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处理,树立统筹国家、团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证农人公正同享土地增值收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乡村土地征收、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宅基地准则改革试点作业的定见>的告诉》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乡村土地征收、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准则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告诉》(疆土资发〔2015〕35号)确认的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准则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总称试点县)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理金(以下简称调理金)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是指存量乡村团体建造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认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处的土地。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调理金,是指依照树立同权同价、流通顺利、收益同享的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准则的方针,在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经过出让、租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法获得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运用权人,以出售、交流、赠与、租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法获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交纳调理金。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五条调理金由试点县财务部分会同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担任安排征收。
调理金准则上由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的出让方、租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交纳。
第六条调理金别离按入市或再转让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获得本钱和土地开发开销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获得本钱和土地开发开销后的净收益。
试点县归纳考虑土地增值收益状况,依照土地征收转用与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同享份额大体平衡以及保证农人利益等准则,考虑土地用处、土地等级、买卖方法等要素,确认调理金征收份额。
第七条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法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借方法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以出售、交流、租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法再转让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出售方法再转让的,出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流方法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流土地或房产的评价价差额与合同约好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间,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什物等非钱银方法补偿差价的,其评价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租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法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决等视同转让方法再转让的,评价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奉养责任人,以及经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理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价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土地获得本钱和土地开发开销的详细内容及规范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践确认。
无法核定本地区入市或再转让土地获得本钱的,可依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区域均匀本钱状况,拟定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的均匀本钱,或拟定按成交总价款必定份额征收调理金的简易方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务和疆土资源主管部分同意后履行。
第十条试点县应拟定与乡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乡村团体土地基准地价系统。乡村团体土地基准地价系统树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系统履行。
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买卖经过土地有形商场或公共资源买卖平台进行的,买卖两边签定书面合同,清晰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买卖方法、成交总价款、调理金金额、交纳责任人和交纳期限等。
土地有形商场或公共资源买卖平台处理部分应揭露买卖信息。
第十二条调理金征收部分依据合同和买卖信息,核定调理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告诉书。缴款告诉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买卖方法、成交总价款、调理金金额、交纳责任人和交纳期限等。
调理金征收部分应定时公示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成交及调理金交纳状况。
第十三条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买卖方按合同付出价款及税费、调理金后,由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按规则处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理金交纳凭据是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处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四条调理金交纳责任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告诉书规则及时足额交纳调理金。
对未按规则交纳调理金的,财务、疆土资源等相关部分有权采纳方法催促其补缴。
第十五条调理佥全额上缴试点县当地国库,归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处理。试点期间省、市不参加调理金分红。
调理金详细缴库方法依照省级财务部分非税收入收缴处理有关规则履行,暂填列政府预算出入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以现金方法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依照强大团体经济的准则留足团体后,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之间公正分配。对以非现金方法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处理,并及时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进行公示。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获得的收益应归入乡村团体财物统一处理,分配状况归入村务揭露内容,承受审计、政府和大众监督。
第三章运用处理
第十七条调理金归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处理,由试点县财务部分统筹安排运用。资金付出依照国库会集付出准则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八条调理佥征收相关作业经费列入试点当地同级财务预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和《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出入两条线处理规则行政处置暂行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则追查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行减免调理金或许改动调理金征收规模、目标和规范的;
(二)隐秘、坐支应当上缴的调理金的;
(三)停留、截留、移用应当上缴的调理金的;
(四)不依照规则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理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背国家财务收入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调理金征收、运用处理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则,在调理金征收和运用处理作业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契税暂无法掩盖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告诉所规则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理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适当的调理金。详细份额由试点县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规则的契税适用税率确认。
与契税适当的调理金由土地受让方交纳。
第二十二条试点县财务部分会同疆土资源主管部分依据本方法,拟定本地区调理金征收运用处理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财务、疆土资源主管部分存案,一起抄报财务部、疆土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财务部会同疆土资源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履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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