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交通肇事索赔案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8:59【案情】2008年3月13日晚上23时许,李某驾驭朱某一切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B20885号变型拖拉机,途径319国道时,违章停靠在路旁边。匡某无证驾驭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尹某、郑某、罗某途径该处时,追尾撞上了由李某驾驭的停放在国道边的车车尾,尹某、匡某当场逝世,郑某和罗某受伤住院,二轮摩托车受损。事端发作后,交警部门作出职责确定:匡某负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李某负此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尹某、郑某和罗某不负此次事端职责。后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肇事车司机李某与车主朱某,因而申述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中保险公司能否独自作为被告?
第一种定见以为,保险公司不能独自作为被告,应追加事端车辆方为被告。
第二种定见以为,保险公司能够独自作为被告。
【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法令》第一条规则,为了保证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依法得到补偿,促进路途交通安全,拟定本法令。该法令的立法主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整体受害人基本保证,尽管匡某负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但其相对李某而言,同样是受害人。受害人在近期内联系不上李某及车主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申述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应当得到支撑。
其次,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光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申述讼建议补偿的权力,保险公司有责任直接向受害人补偿。一起,《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则,保险人对职责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保险金。从上述剖析可见,无论是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仍是按照《保险法》,都规则了受害者能够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述,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付出补偿金是其法定责任。
因而,在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中保险公司能够独自作为被告。
作者: 严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