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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子女是否可以要继子进行赡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5:39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网友咨询:
1975年我前妻病故,留下7岁的女儿。1976年,陶某在老公逝世后带着7岁的儿子张某和我成婚。作为张某的继父,我供养张某读书直至大学结业。张某大学结业被分配到政府机关工作。1998年,我与陶某离婚。现在,我年事已高,身体也欠好,尽管女儿有孝心,但她下岗后无力承当供养我的责任,我所以向张某提出给付日子费的要求,张某以我与陶某已离婚,而且我有自己的亲生女儿为由回绝。请问,在有亲生女儿的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从前的继子张某奉养我?
律师答复: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已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他的生母或生父离婚而停止,也不因生母或生父逝世而天然停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许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陶某与你再婚时,你实行了抚育张某的责任,故构成了抚育联系,因而,张某应依法承当奉养你的责任。
奉养责任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日子上照顾和精力上安慰的责任。尽管你亲生女儿和继子张某有一起奉养你的责任,但从他们的经济状况来看,你女儿应首要照顾你的日子和给予精力安慰,而张某应首要承当给付奉养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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