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履行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22:49
在合同法中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规则,一般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偿还债款。债款人与第三人洽谈后应该签定一份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协议,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实行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实行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性质与效能
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严厉根据法条规则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合同的责任,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实际上可以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约好由第三人实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实行债款。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状况首要表现为触及第三人的合同准则,后一种状况首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准则中。现代合同法遍及答应第三人向债款人做出清偿,乃至鼓舞此种清偿。这首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究竟有利于债款的完成,在一般状况下对债款人和债款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今后,第三人关于债款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代为实行法令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款人代为实行是一种构成权,其意思表明具有单独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独面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即可发作效能。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可以赞同实行,也可以回绝实行。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好时,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债款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应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款人不得回绝。
第三人代为实行行为在性质上构成合同的实行,为有用的实行行为,故在债款人、债款人及第三人之间将发作以下三个方面的法令结果:
(一)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结果。假如第三人实行了部分债款或许悉数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就第三人已实行部分的权力责任联系现已消除,债款人不得恳求债款人再次清偿该部分的债款。假如第三人没有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债款人的权力未完成,债款人的责任仍未实行,债款人即将因而承当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结果。第三人代为实行后,第三人并不因而对债款人享有对应的债款。因为第三人仅仅替代债款人实行债款,自身不是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假如第三人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债款人也不能恳求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当然,假如第三人是债款人和债款人约好的实行辅助人,债款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恳求实行。但是,因为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联系的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仅仅债款人的债款实行辅助人。假如该第三人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人也不能向第三人建议承当违约责任。此刻,债款人依旧只能向债款人建议承当违约责任。
(三)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令结果。当第三人是根据法令的规则而代为实行时,第三人代为实行后,债款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取决于法令的规则。当第三人是根据债款人的意思而代为实行时,债款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委托合同联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后,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好来处理。当第三人实行构成无因办理时,应当依照法令对无因办理的规则处理。即第三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清偿代偿的债款、付出必要的费用及利息、补偿其丢失等。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