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中途能否增加土地租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7:50
跟着农业化的逐渐开展,许多农业公司因土地流通后从中赢取了丰盛的赢利,为此使得农户提出“升价”要求,那土地流通后,还可半途增收租金吗?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
二、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合同。”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规则:“合同建立后发作了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形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缔结合同的根底损失,如持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或许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
一、流通期限较长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流通费用的动摇。当流通费用呈现大幅度动摇时,依据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流通费用。
二、依据合同法规则,两边当事人对流通费用洽谈一致后,能够改变合同。
三、两边就流通费用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力,如持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只需两边洽谈一致,是能够半途添加租金的。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
二、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合同。”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规则:“合同建立后发作了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形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缔结合同的根底损失,如持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或许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
一、流通期限较长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流通费用的动摇。当流通费用呈现大幅度动摇时,依据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流通费用。
二、依据合同法规则,两边当事人对流通费用洽谈一致后,能够改变合同。
三、两边就流通费用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力,如持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只需两边洽谈一致,是能够半途添加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