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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1:19
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定《协议书》切割夫妻一起财产中评价250000元一栋高楼,由男方王彪抛弃房产权,并承受女方黄佳交给100000元作为房子补偿款,而黄佳接纳房子产权并担任还清住房借款58981.51元。房子转到黄佳名下不久,黄佳就将该高楼作价452800元出售给别人。之后,王彪将黄佳诉之法院。王彪诉称:两边原先签定的《协议书》对房子的评价为250000元,但其实践价值约为450000万,价值增值数额达200000元之多。呈现严重的误解,不是原告的实在意思表明,应当依法予以吊销,而被告黄佳由此不妥获利20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房子款10000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条款;依法从头切割原被告一起一切的高楼,并将房子款100000补偿给原告。2月24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彪的诉讼恳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彪与黄佳原为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书后离婚。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一起财产的切割进行了约好,其间约好了共有房产归一方一切,但要房方有必要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借款的处理计划,并由王彪作出挑选。王彪通过考虑后赞同由黄佳要房子。2007年3月14日,王云彪作为甲方,黄佳作为乙方,签定了协议书,就房产的切割进行了约好。《协议书》第二条约好,本着甲方利益优先的原则由甲方优先挑选,甲方通过六个月的考虑后自动抛弃要房子,并乐意承受乙方交给100000元人民币的房子补偿款。协议并约好了由黄佳担任还清住房借款58981.51元,并先付出30000元给王彪,待房产过户到黄佳的名下后20日内,黄佳将悉数房子补偿款等共82460元付清给王彪。协议签定后,2007年6月15日,黄佳提早偿还完房子借款58981051元,同年6月19日,王彪和黄佳处理房子挂号改变手续,将房产改变挂号到黄佳名下,同年7月21日黄佳向信用社借款150000元,用于支交给王彪的补偿款等,同年7月25日,黄佳将协议约好的房子补偿款余额82460元支交给王彪,,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最终一笔房子补偿款。同年8月至9月间,黄佳将该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别人。法院审理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2007年3月14日原被告所签定的《协议书》,是原被告两边对一起财产进行切割的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协议的方式及内容均不违背法令规则,协议在原被告签字后依法建立并发生合同效能。原告以为该协议在签定时因为对房子价值的估判存在严重误解,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吊销,故诉至法院要求吊销该协议,这是其对法令赋予权力的行使。原告建议在协议签定时对所切割的房子价值判别偏低,是严重误解而显失公正。经查,原被告在签定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切割。但在协议签定前,通过两边充沛的洽谈,并由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挑选是否要房,原告在通过长达六个月的考虑后作出合同许诺,在协议签定的进程和方式上,原告一直处于自动位置,并无诈骗、钳制以及乘人之危等可吊销的景象。并且协议规则对方在取得房子产权的一起,更需求承当支交给对方100000元的补偿和偿还房子借款58981.51元的责任,并承当房子价值降低的危险,故法院以为该协议并无显失公正之处。后被告以高于《协议书》估判的价格转卖房子,是原告权衡后挑选少承当危险的原因形成的成果。因而原告建议存在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恳求法院吊销协议,并从头切割房产,与现实不符,理由不充沛,法院不予支撑。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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